原告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下稱亙恒律師事務所),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長虹路2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57370353-9。
負責人張長恒,亙恒律師事務所主任。
被告宜城市銀匯置業(yè)有限公司(下稱銀匯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紫陽觀路。組織機構代碼證號68564949-3。
法定代表人鄧存明,銀匯公司總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亙恒律師事務所訴被告銀匯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亙恒律師事務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現(xiàn)已協(xié)商達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員 王志勇
書記員:葉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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