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偉業(yè)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棗陽市棗琚路南側。
法定代表人:蘇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修勝,湖北勝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董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棗陽市西城開發(fā)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學軍,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湖北偉業(yè)紡織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偉業(y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董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棗陽市人民法院(2018)鄂0683民初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繼續(xù)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一審根據(jù)董某某的工傷傷情,對照《湖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為8個月并無不當,上訴人認為董某某受傷時間是2017年3月,提起仲裁時間是2017年8月,停工留薪期工資是5個月,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時效應自雙方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董某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棗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解除與偉業(yè)公司的勞動關系,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未過仲裁時效。上訴人偉業(yè)公司稱該公司已支付董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未提供證據(jù)證實,董某某亦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偉業(yè)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焦靜平
審判員 黃鸝
審判員 何小玲
書記員: 付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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