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2599號案被告、原審2615號案原告):湖北華某三六電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鳳凰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朱澤堂,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紅專,湖北佳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原審2599號案原告、原審2615號案被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
上訴人湖北華某三六電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某三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2599、26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繼續(xù)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履行完畢之前,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由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導(dǎo)致勞動關(guān)系提前消滅的法律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基于對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給予保護的基本立法宗旨,在勞動合同的解除上,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較用人單位有更自由的解約權(quán),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的解約權(quán)。同時,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勞動法律不僅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了嚴格的實質(zhì)條件,還對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yīng)履行必要的程序作出了規(guī)定。上訴人華某三六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對于雙方存在勞動關(guān)系的事實并無異議。上訴人華某三六公司提出其解除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勞動合同,是基于陳某某違反勞動紀律和計劃生育政策,長期未提供勞動的情況而作出的。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了勞動者有六種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艞l采用列舉的方式,對勞動者具有六種行為之一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依法享有不對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權(quán)利。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華某三六公司并未提供其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也未提交被上訴人陳某某嚴重違反其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證據(jù),更未提交對于被上訴人陳某某因違反其規(guī)章制度作出的處罰決定書。因此,上訴人華某三六公司提出被上訴人陳某某系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計劃生育政策而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上訴人華某三六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趙斌
審判員 楊榮華
審判員 李偉
書記員: 杜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