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華融嘉和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
楊楠
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襄城支行
李俊明(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閆金星(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胡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華融嘉和投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嘉和公司)。
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沿江大道36號漢江明珠城7-2、7-3號樓。
法定代表人:張開杰,華融嘉和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楠,華融嘉和公司職員。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陽襄城支行(以下簡稱襄城農(nóng)行)。
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qū)南街28號。
代表人:程剛,襄城農(nóng)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俊明,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閆金星,湖北真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襄州區(qū)。
原審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襄陽市樊城區(qū)。
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襄城農(nóng)行、原審被告王某某、胡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襄陽市襄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602民初8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于2017年1月10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9元,減半收取1095元,由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9元,減半收取1095元,由上訴人華融嘉和公司負擔。
審判長:涂晶晶
書記員:蔡奕凡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