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卓爾金龍紡織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宋文平,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春陽,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
單位負責人:吳福星,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科,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卓爾金龍紡織有限公司與被告長江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黃岡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卓爾金龍紡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卓爾金龍紡織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卓爾金龍紡織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湖北卓爾金龍紡織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胡成姜
書記員: 劉江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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