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308號(虹橋國際)。
法定代表人劉永貴,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群,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揭夢林,湖北三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解放路8號6-8室。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宜昌天平支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南津關。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石某某。
被告魏某某,系石某某之妻。
被告魏某某。
被告張某某,系魏某某之妻。
上述六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勇,宜昌市夷陵區(qū)龍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嚴某,系王某某之妻。
被告黃某。
被告王某某,系黃某之妻。
被告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崗區(qū)萬達廣場B座8層020810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上述五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黃龍,宜昌市夷陵區(qū)龍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上述五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春來,宜昌市夷陵區(qū)龍發(fā)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財擔保公司)因與被告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泰礦業(yè)公司)、宜昌天平支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2014年8月11日,博財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并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執(zhí)保字第002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興泰礦業(yè)公司、天平保安服務公司、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的銀行存款110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閆玲玲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鄧愛民、代理審判員聶麗華參加的合議庭,并由書記員張鵬煒擔任法庭記錄,于2014年9月9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博財擔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揭夢林,被告興泰礦業(yè)公司、天平保安服務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曹勇,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追月礦業(yè)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潘春來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6日,興泰礦業(yè)公司與建行伍家支行簽訂《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由建行伍家支行向興泰礦業(yè)公司提供流動資金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利率為起息日基準利率上浮20%,還款方式為按月結息,到期還本,每月20日為結息日。博財擔保公司因為前述借款合同提供擔保而與建行伍家支行簽訂了《保證合同》,該合同約定,博財擔保公司為興泰礦業(yè)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賠償金、建行伍家支行實現(xiàn)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差旅費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3年6月6日,魏某某、張某某(甲方)、興泰礦業(yè)公司(丙方)就博財擔保公司所提供的擔保與博財擔保公司(乙方)簽訂了《反擔保質押合同》,該合同約定:1、由甲方以其在天平保安服務公司的股權(魏某某持股比例為20%,張某某持股比例為80%)為乙方所擔保債權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代償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訴訟費、質押物處置費等質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質押權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提供質押反擔保;2、為保證乙方所擔保的借款合同按時還款付息,丙方自愿向乙方交付合同履約保證金100萬元,履約保證金以實際收到為準;3、丙方未能按時還款,造成乙方代償貸款的,甲方與丙方按乙方所擔保債權本金的10%支付違約金,同時,代償期間甲方與丙方按代償金額乘以同檔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代償資金占用費;4、履約保證金用于支付甲方、丙方違約后應承擔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代償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質押物處置費等質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質押權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若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前述各類費用的,由甲方、丙方承擔連帶賠付責任。若甲方、丙方在合同期內未發(fā)生違約行為,待乙方保證責任解除后,其履約保證金退回給丙方。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在該合同甲方處(即魏某某、張某某簽名處)簽章。質押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就前述股權辦理了出質登記。
2013年5月15日,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向博財擔保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將其位于宜昌市學院街產權證號為宜市國用(99)字第090207088號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博財擔保公司,作為博財擔保公司所提供擔保的反擔保,因政策原因無法辦理抵押登記,但土地使用權證書原件交由博財擔保公司留存保管。
2013年6月14日,博財擔保公司(乙方)分別與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興泰礦業(yè)公司(前述十人/單位統(tǒng)稱甲方)簽訂了《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1、由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為乙方的擔保提供連帶責任反擔保,反擔保的范圍為乙方所擔保債權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代償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訴訟費、質押物處置費等質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質押權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2、若興泰礦業(yè)公司不能按時歸還貸款,造成乙方代償,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興泰礦業(yè)公司應向乙方支付所擔保債權本金10%的違約金。同時,代償期間甲方按代償金額乘以同檔人民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向乙方支付代償資金占用費;3、履約保證金100萬元用于支付甲方違約后應承擔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代償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質押物處置費等質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質押權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若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前述各類費用的,由甲方承擔連帶賠付責任;4、若甲方在合同期內未發(fā)生違約行為,待乙方保證責任解除后,其履約保證金據(jù)實退回興泰礦業(yè)公司。
前述合同簽訂后,興泰礦業(yè)公司向博財擔保公司支付履約保證金100萬元、擔保費25萬元。建行伍家支行于2013年6月14日依約向興泰礦業(yè)公司發(fā)放貸款1000萬元。2014年6月14日,涉案借款到期,因興泰礦業(yè)公司無力還款,建行伍家支行于2014年6月16日向博財擔保公司出具了《代償資金函》,博財擔保公司回函稱同意代償,建行伍家支行扣劃了博財擔保公司在建行宜昌江海路支行賬戶資金1000萬元。
由于博財擔保公司代興泰礦業(yè)公司清償前述債務后,興泰礦業(yè)公司并未向博財擔保公司承擔清償責任,遂起紛爭。
前述事實,有博財擔保公司提供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借款企業(yè)股東會決議》、中國建設銀行貸款轉存憑證(借款借據(jù))、博財擔保公司與建行伍家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中國建設銀行特種轉賬借方憑證三張、中國建設銀行(貸款)利息清單、代償資金函及回函、《代償證明》、《反擔保質押合同》、《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通知書》、《反擔保保證合同》及各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1、建行伍家支行與興泰礦業(yè)公司簽訂的《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博財擔保公司與建行伍家支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博財擔保公司與興泰礦業(yè)公司、天平保安服務公司、魏某某、張某某簽訂的《反擔保質押合同》、與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興泰礦業(yè)公司簽訂的《反擔保保證合同》均是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相關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己方義務。
2、建行伍家支行與興泰礦業(yè)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后,依約履行了發(fā)放貸款義務,則興泰礦業(yè)公司負有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的義務。由于興泰礦業(yè)公司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博財擔保公司作為該借款合同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代興泰礦業(yè)公司履行還款義務,符合法律規(guī)定。在博財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其依法有權向債務人興泰礦業(yè)公司進行追償。故對于博財擔保公司要求興泰礦業(yè)公司清償已由博財擔保公司代其向建行伍家支行歸還的貸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博財擔保公司與興泰礦業(yè)公司所簽《反擔保保證合同》及《反擔保質押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100萬元用于支付興泰礦業(yè)公司違約后應承擔的貸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代償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律師費質押物處置費等質押權人為實現(xiàn)債權和質押權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之約定,興泰礦業(yè)公司向博財擔保公司預交的100萬元履約保證金應抵扣代償本金,故興泰礦業(yè)公司實際應向博財擔保公司支付的代償資金數(shù)額為900萬元。
3、關于博財擔保公司所受損失的確定。博財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自其對債權人建行伍家支行承擔保證責任時起(代償?shù)臅r間為2014年6月27日)即已產生,債務人逾期對其不能清償即對擔保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本案中,當事人各方既約定了逾期還款違約金100萬元,又約定了逾期還款的資金占用損失計算方法(即按代償金額乘以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支付代償資金占用費),興泰礦業(yè)公司請求本院按博財擔保公司所受實際損失進行核定。本院認為,前述有關違約金及資金占用損失計算方法的約定均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在其總額過分高于違約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時,違約方有權請求予以調減。本案博財擔保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其損失為100萬元與逾期還款利息損失之和,于此情形,本院認為應參照當前市場融資成本,以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為宜,即確認興泰礦業(yè)公司應以代償款900萬元為基數(shù)從2014年6月27日起至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向博財擔保公司支付資金占用費。
4、關于魏某某、張某某的責任分擔問題。博財擔保公司與魏某某、張某某、興泰礦業(yè)公司所簽《反擔保質押合同》約定由魏某某、張某某以其在天平保安服務公司的股權(魏某某持股比例為20%,張某某持股比例為80%)為博財擔保公司所擔保債權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代償期資金占用費、違約金等為實現(xiàn)債權和質押權所發(fā)生的各種費用提供質押反擔保,雙方并就前述股權辦理了出質登記。該合同違約責任條款同時約定,若興泰礦業(yè)公司向博財擔保公司交納的10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涉案本金、利息等各項費用,由魏某某、張某某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賠付責任,依此約定,可以看出魏某某、張某某自愿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故本院確認魏某某、張某某對興泰礦業(yè)公司所付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鑒于博財擔保公司未提出質權主張,故本院對于《反擔保質押合同》所設定的質權是否成立不作評述。
5、關于天平保安服務公司應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博財擔保公司與魏某某、張某某所簽《反擔保質押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約定由甲方(即張某某、魏某某)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賠付責任,天平保安服務公司雖在該《反擔保質押合同》魏某某、張某某簽名處(即該合同甲方簽章處)蓋章,但依該合同名稱《反擔保質押合同》、合同內容(對質押物的約定、質押擔保范圍、優(yōu)先受償問題、出質人承諾、違約責任)及編排順序,僅表明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同意其股東魏某某、張某某將其公司股權出質,并無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故博財擔保公司據(jù)此要求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同時,天平保安服務公司承諾將其位于宜昌市學院街的宜市國用(99)字第090207088號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博財擔保公司作為涉案債務的反擔保,土地使用權證交由博財擔保公司保管,雙方并未就該宗土地辦理抵押登記,故抵押權并未成立,但博財擔保公司仍可依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出具的承諾書在債法范圍內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因此,天平保安服務公司應在宜市國用(99)字第090207088號土地使用權價值范圍內就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關于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的責任分擔問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之規(guī)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擔保的規(guī)定”。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在各自所簽訂的合同中均明確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因此,本案所涉反擔保保證人的保證方式均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xiàn)的義務。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在本案中,博財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其對債務人興泰礦業(yè)公司的追償權自其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時即2014年6月27日起即已產生,在債務人興泰礦業(yè)公司未向博財擔保公司清償?shù)那闆r下,博財擔保公司請求各反擔保保證人對涉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7、關于涉案債務的清償順序問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xiàn)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僅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和保證,且各擔保人與博財擔保公司并未就清償順序進行約定,因此,博財擔保公司可向興泰礦業(yè)公司、追月礦業(yè)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王某某、黃某、天平保安服務公司任意一人進行追償,但天平保安服務公司僅在在宜市國用(99)字第090207088號土地使用權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保證人應對本案所涉所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向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償資金900萬元,并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以900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向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承擔資金占用損失;
二、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
三、宜昌天平支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在宜市國用(99)字第090207088號土地使用權價值范圍內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判決所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均限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逾期履行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87800元(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87800元),由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15964元,由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宜昌天平支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共同負擔71836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負擔910元,由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宜昌天平支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共同負擔4090元。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已預交而應由宜昌興泰礦業(yè)有限公司、宜昌天平支票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宜昌追月礦業(yè)有限公司、石某某、魏某某、魏某某、張某某、王某某、嚴某、黃某、王某某負擔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由其在履行本判決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轉付給湖北博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同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武漢市東湖支行,戶名:湖北省財政廳非稅收入財政專戶,帳號:17052101040000369-1。用途:103001[不服(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33號民事判決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閆玲玲 審 判 員 鄧愛民 代理審判員 聶麗華
書記員:張鵬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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