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君安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蘄春建材裝飾城八號樓。
法定代表人董俊,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劍波,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蘄春縣。
原告湖北君安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君安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湖北君安實業(yè)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650元,減半收取計825元,由湖北君安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劉海龍
書記員: 張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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