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團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嘉某縣魚岳鎮(zhèn)沙陽大道112號。
法定代表人房春梅,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興安,湖北凝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江夏一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紙坊熊廷弼街。
法定代表人李時金,系該公司經(jīng)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團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武漢江夏一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團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原告湖北嘉某控股集團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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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呂 凱 人民陪審員 劉曉地 人民陪審員 易望起
書記員: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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