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
劉道炎(湖北三立律師事務(wù)所)
邢誠(湖北三立律師事務(wù)所)
李某某
原告: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組織機構(gòu)代碼:793283978,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松湖路17號。
法定代表人:章云鶴,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道炎、邢誠,湖北三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宜昌市西陵區(qū)。
原告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邢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⒓釉V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69436.1元,賠償原告交易稅費損失53118.61元,以及銀行利息及罰息損失9109.48元;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2015年8月,被告未依約歸還貸款,貸款銀行已在原告賬上直接扣除被告拖欠的兩起貸款本息,并即將在2016年4月底將被告剩余全部貸款本息在原告保證金賬戶上一次性扣除。
被告沒有依約償還貸款,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原告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李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2015年8月,被告未依約歸還貸款,貸款銀行已在原告賬上直接扣除被告拖欠的兩起貸款本息,在2016年4月底已將被告剩余全部貸款本息在原告保證金賬戶上一次性扣除。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被告沒有依約償還貸款,依法應(yīng)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編號為夷房201301814《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xié)議》。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支付原告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違約金69436.1元,賠償原告交易稅費損失53118.61元,銀行利息及罰息9109.48元,以上合計13166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5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被告沒有依約償還貸款,依法應(yīng)承擔違約責任,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某某簽訂的編號為夷房201301814《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補充協(xié)議》。
二、被告李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支付原告湖北圓通置業(yè)有限公司違約金69436.1元,賠償原告交易稅費損失53118.61元,銀行利息及罰息9109.48元,以上合計13166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52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孫飛
審判員:楊界平
審判員:劉興玉
書記員:李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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