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荊門市掇刀區(qū)白廟街辦馮廟村,組織機構(gòu)代碼69533089-X。
法定代表人:汪飛,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慶雙,湖北京中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門市掇刀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書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荊門市掇刀區(qū)。
上訴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孫某某、王書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荊門市掇刀區(qū)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6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訴申請書,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上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由上訴人湖北圣通石化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丁俊蓉 審判員 胡少魁 審判員 向 芬
書記員: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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