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大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悟農(nóng)商行)。
住所地:大悟縣城關鎮(zhèn)發(fā)展大道2號。
法定代表人錢遠利,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余紅斌,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峰,湖北勤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
原告大悟農(nóng)商行與被告張某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田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大悟農(nóng)商行的委托代理人余紅斌、徐峰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周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中,原告大悟農(nóng)商行下設支行與被告張某某、周某之間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利率、借款期限,雙方形成了金融借款合同關系,其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該借款合同為合法有效合同。借款到期后,被告張某某、周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當償還下欠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該借款是被告張某某、周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被告張某某、周某共同承擔清償?shù)拿袷仑熑?。原告大悟農(nóng)商行與被告張某某、周某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以登記在被告張某某名下、被告張某某、周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作為抵押物為該借款提供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物他項權證的登記手續(xù),則該財產(chǎn)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以該財產(chǎn)折價、拍賣或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被告張某某、周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張某某、周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共同償還原告湖北大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24萬元并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內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10.44%計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約定的年利率10.44%的基本上加收50%計算);
二、被告張某某、周某不履行債務時,原告湖北大悟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登記在被告張某某名下、與被告周某共同共有的、位于大悟縣城關鎮(zhèn)彭家獨屋第4層東的房屋的折價、拍賣或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張某某、周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的上訴費用,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訴處理。
審判員 田昕
書記員:董睿 附適用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chǎn)的占有,將該財產(chǎn)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chǎn)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chǎn)為抵押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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