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園路20號。
法定代表人黃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燕卿,湖北武當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提起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李新平,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孫某。
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天達建筑公司公司)訴被告孫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傅娟娟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燕卿、李新平,被告孫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孫某于2013年3月7日經人介紹進入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公司承建工地從事木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了日工資為220元。2013年5月18日10時左右,孫某在湖北天達建筑公司承建的北京路惠龍九號公館項目工地干活時右手受傷。后被送往十堰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診斷為:右手第四手掌骨骨折。孫某于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6月6日在十堰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共計住院17天。住院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全部由孫某所在工地的承包工程的工頭朱康明墊付。孫某的傷情經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其傷情經十堰市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玖級,停工留薪期12個月。孫某在出院后向十堰市茅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十堰市茅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茅勞人仲(2014)裁字第51號裁決書,裁決:一、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二、湖北天達建筑公司支付孫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59519.24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3065元(9個月×4785元)、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6254.2元(10個月×2625.42元)、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31505.04元(12個月×2625.42元)、停工留薪期工資57420元(12個月×478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17日×15元)、護理費1020元(17日×60元)。三、駁回孫某的其他仲裁請求。湖北天達建筑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與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起建立勞動關系,并在工作期間受工傷,湖北天達建筑公司應當依法支付孫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湖北天達建筑公司主張其與孫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孫某所受傷害不是工傷,但其未在法定期間內主張權利,本院對于十人社工傷認字(2013)176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予以采信。湖北天達建筑公司對孫某的工資標準有異議,湖北天達建筑公司依法應當向法院提交孫某在工作期間的工資表等證據證實孫某實際工資數額,其未能舉證,本院根據孫某的陳述,認定其日工資為220元,故孫某的月工資為4785元(220元×21.75天)。孫某請求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因其提交了十勞鑒(2014)1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其主張停工留薪期為12個月,本院予以采信。孫某主張了住院期間的護理費,但其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在住院期間需要護理,此項費用,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孫某勞動和工傷保險關系;
二、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孫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共計158499.24元[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3065元(4785元×9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1505.04元(2625.42元×12個月)、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元26254.2元(2625.42元×10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57420元(4785元×12個月、住院伙食補助費255元(17天×15元),各項費用共計158499.24元];
三、駁回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0元,由原告湖北天達建筑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判員 傅娟娟
書記員:陳梓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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