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工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廣東路37號。
法定代表人郭慶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天銳,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起訴、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出反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人鄒岳峰,湖北紫霄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起訴、提出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出反訴、上訴,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蔣某某。
原告湖北工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蔣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湖北工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原告湖北工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工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減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湖北工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熊偉
書記員:張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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