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
陳瑨(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
中興建設有限公司
鄭鵬(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
中興建設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
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漢江北路化工巷1號。
法定代表人姜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陳瑨,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興市濟川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中興建設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建設路晨虹小區(qū)。
負責人馬立新,該公司董事長。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鄭鵬,湖北亙恒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訴被告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中興建設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對被告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中興建設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對被告中興建設有限公司、中興建設有限公司襄陽分公司的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600元,由原告湖北廣捷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劍林
審判員:李明軍
審判員:王倩
書記員:李喜凱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