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
汪夏(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鄢來文(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許某某
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輝,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汪夏,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鄢來文,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許春燕,總經(jīng)理。
被告許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與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許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因被告仙桃市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許某某已主動履行了付款義務,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533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533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湖北建華管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敏
書記員:李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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