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仲裁被申請人)湖北慧某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保安鎮(zhèn)金塘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唐宇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希、柯蒙蒙,均系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仲裁申請人)姜詠梅。
委托代理人劉漢中,大冶市保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湖北慧某紡織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某公司)不服大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冶勞人仲裁字(2016)第14號仲裁裁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016年3月23日,大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冶勞人仲裁字(2016)第14號仲裁裁決:解除慧某公司與姜詠梅的勞動關系,由慧某公司支付姜詠梅經(jīng)濟補償8117.97元并為姜詠梅補繳養(yǎng)老保險費18400.74元?;勰彻静环撝俨貌脹Q向本院提出申請稱:一、仲裁裁決要求其支付姜詠梅經(jīng)濟補償錯誤。依據(jù)雙方之間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姜詠梅自愿放棄社會保險繳納,其以補貼的形式每月隨工資發(fā)放,不存在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此外,姜詠梅屬于主動提出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二、仲裁裁決其補繳姜詠梅2012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間的養(yǎng)老保險費計算方法錯誤,沒有將其以工資發(fā)放社保補助的金額予以扣減。此外,請求補繳社會保險費應向社會保險征收部門主張,不應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故案涉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姜詠梅答辯稱:其從未與慧某公司約定工資報酬包含社會保險費的事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中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約定是慧某公司事后添加的其不知情,且其提供的慧某公司其他員工的工資條亦可證實工資組成中并不含有社保補助。故案涉仲裁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慧某公司的撤銷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姜詠梅于2012年6月應聘進入慧某公司從事收銀員工作,月工資2705.99元。姜詠梅在慧某公司工作期間,慧某公司未為姜詠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和繳納社會保險費。2015年3月18日姜詠梅以慧某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為由書面遞交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書。之后,2015年8月20日姜詠梅向大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慧某公司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及2014年年終獎。該委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冶勞人仲裁字(2016)第14號仲裁裁決,慧某公司對該仲裁裁決(終局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實施的一種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侵害了國家的社會保障體制以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慧某公司未為姜詠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應為姜詠梅足額補繳。姜詠梅因慧某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而提出與慧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符合支付經(jīng)濟補償?shù)那樾?,故慧某公司應向姜詠梅支付?jīng)濟補償。慧某公司提出姜詠梅的養(yǎng)老保險費已隨工資一并發(fā)放的主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即使慧某公司與姜詠梅之間存在關于社會保險費隨工資一并發(fā)放的約定,因該約定免除了自己的法定義務,且侵害了國家社會保障體制以及姜詠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無效,若存在多發(fā)放工資的情況,可另案主張返還,本次訴訟只審查仲裁裁決是否存在撤銷事由,對是否存在不當?shù)美?,本次訴訟不予審查。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爭議適用該法調(diào)整,故勞動仲裁部門受理本案并無不當。綜上,大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由慧某公司向姜詠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及補繳社會保險費正確,不存在應當撤銷的事由。慧某公司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慧某公司請求撤銷大冶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冶勞人仲裁字(2016)第14號仲裁裁決的申請。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慧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尹 策 審 判 員 胡志剛 代理審判員 周 希
書記員:譚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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