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新賽農產品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遠,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琳,男,系湖北宏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同星農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生洪,男,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男,系湖北同星農業(yè)有限公司法務部員工。
原告湖北新賽農產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賽物流公司)與被告湖北同星農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星農業(yè)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新賽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明遠及委托代理人陳琳和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青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原告新賽物流公司作為甲方(供方)、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作為乙方(需方),雙方通過傳真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編號:XSGF201401009HBXMP0017,該合同由原告起草后通過傳真?zhèn)鞯奖桓婀荆桓婀窘?jīng)審查后加蓋了公司合同專用章再傳真給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收到被告公司傳真回來的合同在加蓋合同專用章后再次傳真給被告公司。該合同內容約定“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同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并執(zhí)行本合同具體數(shù)量、單價及金額:貨物名稱棉粕、包裝編織袋、數(shù)量200噸、單價2510元/噸、金額502000元一、質量要求水分≦12%,灰分≦8.0,蛋白≧42%(±0.5%)要求無霉味,無結塊,顏色正常,新鮮均勻一致。二、符合國家標準。三、計量方式:乙方收貨數(shù)量為貨到乙方廠的磅單為準(每袋60-65公斤袋重扣一百克)。四、交貨期限:2014-12-20日前發(fā)貨完畢。五、付款方式:票到七個工作日內付清貨款。六、違約責任:供需雙方無論哪方違約將承擔20%的違約金。本合同簽訂后24小時傳回有效。本合同如有爭議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傳真件同樣有效,雙方簽字蓋章有效。八、因設備、電力、鐵路、自然災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甲乙雙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免除甲乙雙方責任。注:乙方必須付清前期所有剩余貨款此合同才能生效。如乙方不能按時履行約定甲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焙贤炗喓?,原告新賽物流公司分別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4日兩次向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供棉粕88.181噸、50.899噸,并且開具了發(fā)票,但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2015年3月12日原告新賽物流公司向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發(fā)出對賬單“茲有湖北同星農業(yè)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購我公司(湖北新賽農產品物流有限公司)棉粕88.181噸,貨款221334.31元;2015年1月14日購棉粕50.899噸,貨款126837.76元。貨款共計348172.07元?!北桓嫱寝r業(yè)公司在該對賬單上簽字確認“截止今日共欠貴公司348172.14元大寫金額:叁拾肆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壹角肆分湖北同星農業(yè)有限公司采購部郭成德”,并在原告發(fā)送給被告的企業(yè)詢證函上于2015年4月23日對所欠貨款數(shù)額348172.14元蓋章確認。后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判令被告償還欠款348172.14元及違約金69634.4元,以上共計417806.47元;二、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考慮到被告目前的實際困難及本公司急需收回欠款情況,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主動放棄了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但仍未能和被告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新賽物流公司持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出具的對賬單與企業(yè)詢證函,要求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償還所欠貨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且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亦無異議,故原被告之間買賣關系成立,被告依法應當向原告償還所欠貨款,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原告欠款的訴訟請求,其所述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所述,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向原告新賽物流公司償還所欠貨款348172.1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辦理,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600元,由被告同星農業(yè)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中 審 判 員 周敬忠 人民陪審員 楊大河
書記員:劉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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