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日盛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金山工業(yè)新區(qū)金山大道以南、A23-C路以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795944936X。
法定代表人:王忠偉,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磊,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石市楓葉電氣安裝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黃石市黃石大道954號三樓305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588243440G。
法定代表人:王衛(wèi)兵,執(zhí)行董事。
原告湖北日盛電氣有限公司訴被告黃石市楓葉電氣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日盛電氣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日盛電氣有限公司的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日盛電氣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437元(減半收?。稍婧比帐㈦姎庥邢薰矩摀?。
審判員 胡又林
書記員: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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