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高新區(qū)臺子灣路錦云呼叫城一期三樓D2區(q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00MA48U7M63G。
法定代表人:劉雄飛,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田衛(wèi),湖北百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宜城市襄大農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楚都大道655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684726108133J。
法定代表人:張德武,宜城市襄大農牧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傳學,湖北傳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宜城市襄大農牧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730元,由原告湖北易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許昌進
書記員: 邱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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