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智某貿易有限公司,注冊登記地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國信新城天合廣場(北大資源首座第1幢22層17號),實際辦公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五賢北路深鴻潤文化科技城A2-513室。
法定代表人:張道二,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國方,湖北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芒市越盛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風平鎮(zhèn)帕底村。
法定代表人:聶祎,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告:芒市越盛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弄相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風平鎮(zhèn)弄相村。
負責人:聶祎。
被告:聶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
原告湖北智某貿易有限公司與被告芒市越盛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芒市越盛硅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弄相分公司、聶祎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智某貿易有限公司以原、被告達成庭外和解協(xié)議并部分履行為由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智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撤訴,系自由處分其民事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智某貿易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0092元,減半收取計25046元,由原告湖北智某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袁勇軍
書記員: 周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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