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劉家鋒
何昌林(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陳志(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
潘金龍(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馬家店街道辦事處迎賓大道26號。
法定代理人覃彥,該公司理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家鋒,該公司經理。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志,湖北驍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審被告龔雪蓮。
委托代理人潘金龍,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湖北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及原審被告龔雪蓮抵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7)枝民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淑一擔任審判長,審判員胡建華、代理審判員關俊峰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1999年6月8日,李某某與龔雪蓮簽訂《房屋轉讓合同》,龔雪蓮將自己享有所有權的位于枝江市五柳樹市場31號商住樓(證號:枝江市房權證馬家店字第0101607號)一幢出售給李某某,價款11.85萬元。李某某當即付清房款,龔雪蓮將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交付李某某居住使用至今,但所購房屋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2003年4月28日,李某某前夫胡志軍私自將李某某存放在家中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交給龔雪蓮,龔雪蓮拿證后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下屬的原顧家店信用社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將該房抵押給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用于貸款,并于2003年4月30日到枝江市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2003年5月12日,枝江市房管局為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辦理房屋他項權證(證號:枝江市房馬家店他字第0102313號)。2003年9月15日,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下屬的原顧家店信用社根據(jù)抵押合同為龔雪蓮貸款5萬元,期限為2003年?月15日至2004年3月30日。借款到期后,因龔雪蓮未還款,涉案所設定的抵押擔保關系至今未解除。2007年3月,李某某要求龔雪蓮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時,發(fā)現(xiàn)所購房屋已被龔雪蓮用于抵押貸款,雙方引起訴爭。李某某請求確認龔雪蓮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并由龔雪蓮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據(jù)以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有:
本院認為:1、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提交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龔雪蓮之夫馮紹兵向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出具《同意抵押擔保承諾書》證實,上述合同的相對人均系龔雪蓮和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且龔雪蓮提交用于證實其身份的結婚證及抵押擔保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權人均系龔雪蓮。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在對龔雪蓮提交的相關貸款證件進行審核后,與龔雪蓮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并按法律規(guī)定到枝江市房地產管理局對龔雪蓮提供抵押擔保的房屋辦理了他項權證,其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龔雪蓮在本案中辯稱其是幫助李某某之前夫胡志軍借款,在借款完成后其已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發(fā)放的貸款50000元如數(shù)交給了胡志軍。但從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來看,除龔雪蓮對上述辯稱事實的陳述之外,并無其他證據(jù)證實本案所涉貸款與胡志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性,即使龔雪蓮辯稱的事實屬實,其也系龔雪蓮與胡志軍的另一法律關系,并不影響其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之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因此,龔雪蓮辯稱本案所涉貸款系其幫助胡志軍貸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雖然龔雪蓮與李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龔雪蓮在李某某支付房屋價款后,將其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了李某某,但因雙方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龔雪蓮對本案所涉抵押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權。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在與龔雪蓮簽訂貸款合同過程中,對龔雪蓮的貸款資格及抵押物(房屋)已盡到了一般注意和審核義務,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李某某主張龔雪蓮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對于胡志軍在未經李某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權證拿出并與龔雪蓮一起到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辦理的貸款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的問題,本院認為該問題并不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龔雪蓮主張本案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龔雪蓮如認為胡志軍的行為涉嫌犯罪,可向相關機關提出控告。
另外,本案李某某與龔雪蓮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商業(yè)銀行善意抵押權的成立而存在履行障礙,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已向李某某作適當釋明,李某某可選擇滌除抵押權以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并就其相關損失主張權利,亦可選擇解除合同并就其相關損失主張權利,由于李某某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本院只能依其請求進行判決,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障礙問題只能由李某某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致使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7)枝民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李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湖北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1、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提交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龔雪蓮之夫馮紹兵向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出具《同意抵押擔保承諾書》證實,上述合同的相對人均系龔雪蓮和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且龔雪蓮提交用于證實其身份的結婚證及抵押擔保房屋所有權證的所有權人均系龔雪蓮。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在對龔雪蓮提交的相關貸款證件進行審核后,與龔雪蓮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并按法律規(guī)定到枝江市房地產管理局對龔雪蓮提供抵押擔保的房屋辦理了他項權證,其行為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雖然龔雪蓮在本案中辯稱其是幫助李某某之前夫胡志軍借款,在借款完成后其已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發(fā)放的貸款50000元如數(shù)交給了胡志軍。但從本案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來看,除龔雪蓮對上述辯稱事實的陳述之外,并無其他證據(jù)證實本案所涉貸款與胡志軍存在任何關聯(lián)性,即使龔雪蓮辯稱的事實屬實,其也系龔雪蓮與胡志軍的另一法律關系,并不影響其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之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成立。因此,龔雪蓮辯稱本案所涉貸款系其幫助胡志軍貸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 ?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雖然龔雪蓮與李某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龔雪蓮在李某某支付房屋價款后,將其房屋及房屋所有權證交付給了李某某,但因雙方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龔雪蓮對本案所涉抵押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權。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在與龔雪蓮簽訂貸款合同過程中,對龔雪蓮的貸款資格及抵押物(房屋)已盡到了一般注意和審核義務,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及《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有效。李某某主張龔雪蓮與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對于胡志軍在未經李某某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權證拿出并與龔雪蓮一起到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辦理的貸款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的問題,本院認為該問題并不影響本案的處理結果,龔雪蓮主張本案應向公安機關移送的理由不能成立,龔雪蓮如認為胡志軍的行為涉嫌犯罪,可向相關機關提出控告。
另外,本案李某某與龔雪蓮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商業(yè)銀行善意抵押權的成立而存在履行障礙,本院在審理過程中已向李某某作適當釋明,李某某可選擇滌除抵押權以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并就其相關損失主張權利,亦可選擇解除合同并就其相關損失主張權利,由于李某某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本院只能依其請求進行判決,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障礙問題只能由李某某另行主張權利。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有誤,致使判決結果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07)枝民初字第46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李某某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湖北枝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預交),由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淑一
審判員:胡建華
審判員:關俊峰
書記員:張鵬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