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楚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鐘祥市胡集鎮(zhèn)橋垱村一組。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881757046318L。
法定代表人:覃濤,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應斌,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高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官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湖北楚某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高某某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楚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宗應斌,被告高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官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湖北楚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對鐘祥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鐘勞人裁(2016)22號裁決書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該裁決書以被告提交的銀行卡明細,門禁卡及證人證言認定被告與原告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證據不足。被告與原告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且被告從事包裝工作不受原告管理,系季節(jié)性工作,所以雙方勞動關系不成立。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且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秳趧雍蜕鐣U喜筷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guī)定,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本案中,原告與被告具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符合勞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成立要件,故原、被告之間勞動關系成立,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湖北楚某化工有限公司與被告高某某的勞動關系成立。
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楚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云玲
書記員: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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