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潤眾環(huán)??萍加邢薰?,住孝感市園林路1幢1單元1層101室。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9003098098795。
法定代表人:余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斌、顏雙,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余暢,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常本,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系余暢之父。代理權(quán)限:參加庭審,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湖北潤眾環(huán)??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潤眾公司)與被告余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潤眾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雙、被告余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余常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潤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確認原告不予支付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2、依法確認原告不予補辦被告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19日期間的社會保險手續(xù)。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成立。被告以原告負責人堂弟身份進入原告處工作,雙方口頭約定其月工資為3000元,另給予住房、生活、社保等補貼。2016年6月23日,原告負責人在公司微信群指責被告吸毒不適合繼續(xù)工作,被告得知后認為自己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找原告理論,原告口頭致歉,并要求被告返崗。2016年9月12日,被告為獲取經(jīng)濟補償金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gòu)支持了其大部分請求。
本院認為,被告余暢自2014年10月開始到原告潤眾公司從事公司組建工作,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guān)系。原告潤眾公司沒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其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4000元(4000元/月×11個月)。被告余暢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在原告潤眾公司工作期間,原告潤眾公司依法應當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告潤眾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提出解除與被告余暢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依法應當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8000元(4000元/月×2個月)。據(jù)此,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湖北潤眾環(huán)??萍加邢薰居诒九袥Q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被告余暢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44000元、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金8000元;
二、原告湖北潤眾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為被告余暢辦理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勞動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手續(xù),雙方具體繳費金額以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gòu)測算的數(shù)額為準。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湖北潤眾環(huán)保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月明 人民陪審員 黃 玲 人民陪審員 姚漢波
書記員:朱蕓蕓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