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鐘祥市郢中街道辦事處承天大道20號,組織機構代碼57372948-0。
法定代表人李衛(wèi),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商應海,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鄭閔,湖北飛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伶俐。
被告章某某。
被告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鐘祥市東橋鎮(zhèn)楚天大道特1號。
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熊伶俐、章某某、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典當借款、擔保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公告向被告熊伶俐、章某某、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送達應訴通知書、民事訴狀、舉證通知書、傳票等訴訟文書。本案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黃正全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開義、人民陪審員陳波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應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伶俐、章某某、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熊伶俐因經營需要,向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典當借款。2013年3月26日,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為甲方、熊伶俐為乙方簽訂一份《典當借款合同》,約定,典當借款2000000元;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典當借款利費率32‰;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質押;乙方逾期還款,逾期期限在五天以上的,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日止違約金。同日,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為甲方、熊伶俐為乙方簽訂一份《質押合同》,約定,乙方自愿提供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的機械設備作質押擔保;質押物見清單。同日,被告章某某為甲方、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為乙方還簽訂一份《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甲方自愿為熊伶俐向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提供保證擔保,擔保金額2000000元;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范圍為借款及利息、綜合費用、違約金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保證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清償全部借款止;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上述合同簽訂之日,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通過銀行匯給熊伶俐18×××00元,扣收利費192000元,熊伶俐向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出具借款收據(jù),收據(jù)載明“本方于2013年3月26日向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辦理典當借款業(yè)務,實收到典當借款200萬元,收款方:熊伶俐、章某某”。熊伶俐以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設備作質押擔保的質物未辦理移交,僅向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了清單。熊伶俐借款后僅向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支付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5月19日利費484000元,但未償還本金。章某某也未履行擔保義務。2014年9月17日,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向熊伶俐、章某某發(fā)出《借款逾期通知書》、《通知書》,通知熊伶俐在10個工作日內償還本金和息費,通知章某某履行擔保責任。但熊伶俐、章某某簽收通知后仍未履行。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索款無果,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熊伶俐及時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32‰計算至借款期滿時止;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約定的,逾期期限在五天以上的,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算至債務清償為止),被告章某某和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判令上列被告承擔律師費60000元;本案訴訟費由上列被告負擔。
另查明,被告熊伶俐、章某某系夫妻關系。
本院認為,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本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系合法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yè)法人,雖然與熊伶俐簽訂了典當借款合同,但作為質押擔保的質物未辦理移交,故該典當無效。熊伶俐基于無效合同取得的款項應予以返還,因長期占用資金,給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造成的損失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予以賠償。《借款合同》及《借款收據(jù)》雖然分別載明借款金額為2000000元,但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匯款18×××00元,預先扣收利費192000元,應認定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借給熊伶俐18×××00元。雖然典當借款合同無效,但被告章某某與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約定對熊伶俐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保證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且保證期限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借款止,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章某某對熊伶俐借款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熊伶俐與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質押合同》,約定以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的機械設備作質押擔保,作為質押擔保的質物僅列出清單,而未辦理移交,故質押行為不成立,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熊伶俐借款后,截止2014年5月19日向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利費484000元,以18×××00元為基數(shù),從借款之日起即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應支付利息108414.11元,付款金額484000元扣減利息108414.11元之后余款375585.89元應沖抵本金,熊伶俐還應償還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借款1432414.11元。綜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訴請判令熊伶俐償還借款、支付利息、賠償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損失(律師代理費);章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對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訴請判令熊伶俐支付違約金、湖北久陽機械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伶俐償還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借款1432414.11元;
二、被告熊伶俐向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借款利息(以1432414.11元基數(shù),從2014年5月20日起至本判決生效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三、被告熊伶俐賠償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損失(律師代理費)60000元;
四、被告章某某對上述一、二、三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湖北潤德典當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800元,熊伶俐負擔20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正全 審 判 員 張開義 人民陪審員 陳 波
書記員:楊華 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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