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東風大道78號。組織機構代碼:77755686-8。
負責人譚征,系該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向響,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高暉,女,生于1969年8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辦公室主任,住恩施市。
被告恩施市中麥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板橋小區(qū)五區(qū)201室。組織機構代碼:09799530-6。
法定代表人冉建忠,系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訴被告恩施市中麥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律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于2016年2月2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本院認為,原告以被告已實際履行其義務為由,申請撤回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交納200元,由原告湖北清江源律師事務所負擔。
審判員 區(qū)海玲
書記員:申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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