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潛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淼,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濤,湖北源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浩,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人(特別授權)。
被告:湖北優(yōu)步減震降噪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黃金龍,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勁,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牛軍平,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
被告:黃金龍。
被告:呂華威。
原告湖北潛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商行)訴被告湖北優(yōu)步減震降噪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優(yōu)步公司)、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下稱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濤、陳浩,被告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軍平,被告呂華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優(yōu)步公司、黃金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農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優(yōu)步公司返還原告農商行借款本金7896993.17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8月1日的利息、罰息合計238447.94元及后續(xù)罰息按[約定年利率9%×(1+30%)]計付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2、被告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對第一項訴訟請求項下的債務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訴訟中,因被告優(yōu)步公司支付利息25000元,原告農商行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被告優(yōu)步公司返還原告農商行借款本金7896993.17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8月1日的利息、罰息合計238447.94元及后續(xù)罰息{按[約定年利率9%×(1+30%)]計付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后扣減25000元}。事實和理由:被告蕭建公司在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7月26日期間,共向原告農商行借款4筆,總計借款8000000元。其中,第一筆于2017年3月13日借款3000000元;第二筆于2017年5月18日借款2000000元;第三筆于2017年6月13日借款1000000元;第四筆于2017年7月26日借款2000000元。上述借款中,第一筆借款到期日為2018年3月13日,第二、三筆借款到期日為2018年5月18日,第四筆借款到期日為2018年7月18日;所有借款利率均為年利率9%。上述借款本息均由被告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上述借款分別發(fā)生后,被告優(yōu)步公司僅返還了第一筆部分本金,支付了每一筆的部分利息,2018年6月29日,被告匯橋公司代償利息65236.11元。上述借款分別到期后,被告蕭建公司未再還款,被告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亦未履行保證義務。為此,原告農商行特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匯橋公司辯稱,對原告農商行所訴借款和保證擔保的事實以及下欠債務額無異議;對被告匯橋公司代償?shù)睦o異議。
被告呂華威辯稱,對原告農商行所訴借款和保證擔保的事實以及下欠債務額無異議;原告農商行起訴后,被告優(yōu)步公司支付利息25000元,應從原告農商行主張的訴訟請求中予以扣減。
被告優(yōu)步公司、黃金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以其他方式提交答辯意見。
被告優(yōu)步公司、黃金龍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法應視為其對相關訴訟權利的放棄。鑒此,依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并結合原告農商行的訴請和被告匯橋公司、呂華威的質證意見,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1、原告農商行提交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三份、《保證合同》三份、《股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承諾書》二份、借款憑證四份、還本付息明細表四份、《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一份,均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足以證明待證事實,本院均予以采信,并確認其所證明的事實,即原告農商行所訴事實;2、被告呂華威辯稱,被告優(yōu)步公司在原告農商行起訴后,支付了利息25000元,原告農商行對此情形予以認可,故本院對該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農商行與被告優(yōu)步公司簽訂的流動借款合同以及原告農商行與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的內容均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對于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農商行如約履行發(fā)放貸款四筆的義務后,被告優(yōu)步公司對每一筆借款均未完全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其行為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結合原告農商行的訴請和審理確認的事實,并根據(jù)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被告優(yōu)步公司應承擔返還借款本金7896993.17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的違約責任。其利息、罰息的支付為:截止2018年8月1日的利息、罰息合計238447.94元;之后的罰息按[約定年利率9%×(1+30%)]計付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鑒于被告優(yōu)步公司在訴訟中支付利息25000元,上述計息中應將此25000元利息款予以扣減。因被告優(yōu)步公司未完全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依據(jù)保證合同的約定,被告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負有在被告優(yōu)步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辗秶袚B帶清償?shù)牧x務。因被告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未約定擔保份額,被告匯橋公司、黃金龍、呂華威依法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優(yōu)步減震降噪技術有限公司返還原告湖北潛江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96993.17元,并支付相應利息、罰息{截止2018年8月1日,利息和罰息合計238447.94元,之后的罰息按[約定年利率9%×(1+30%)]計付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后扣減25000元};
二、被告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黃金龍、呂華威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確定的在被告湖北優(yōu)步減震降噪技術有限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辗秶鷥瘸袚B帶共同清償責任。
上述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748元,減半收取計34374元,由被告湖北優(yōu)步減震降噪技術有限公司、潛江市匯橋投資擔保有限公司、黃金龍、呂華威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林森
書記員: 黃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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