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省崇陽縣宏遠腳手架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陽縣天成鎮(zhèn)儀表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吳小平,系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錦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西湖區(qū)金銀潭現代企業(yè)城a2棟8樓。
法定代表人:柯光華,系該公司負責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省崇陽縣宏遠腳手架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錦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崇陽縣宏遠腳手架安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原告湖北省崇陽縣宏遠腳手架安裝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省崇陽縣宏遠腳手架安裝有限公司撤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7671元,減半收取3835.5元,由原告湖北省崇陽縣宏遠腳手架安裝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翁德雄
書記員: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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