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原告):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2800883014237F。法定代表人:譚志平,系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李斌,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譚文敏,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19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周乃慶,建始縣業(yè)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2民初1357號、1412號民事判決;二、改判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1、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某不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李某某的受傷不屬于工傷,只能按照健康權糾紛處理。2、即使被上訴人李某某屬于工傷,原審判決按照2611.29元計算被上訴人李某某的社平工資以及支持被上訴人李某某的護理費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被上訴人李某某辯稱,1、被上訴人李某某對原審判決雖然不服,但是被上訴人李某某考慮到該案歷時四年才得到裁判結果,被上訴人李某某已經身心疲勞,無能力提起上訴,也不想和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糾纏,故未提出上訴。2、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采用無限纏訴的手段,旨在拖延訴訟,逃避應盡的給付義務,達到非法侵害的目的,增加被上訴人李某某的訴累。3、原審法院在裁判被上訴人李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時適用法律錯誤,應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按單位職工因工出差補助50元的70%計算。望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改判支持被上訴人李某某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答辯請求。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原、被告間的勞動關系;2、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工傷醫(yī)療補助金30700.00元(3070.00元/月×10個月);3、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zhèn)麣埦蜆I(yè)補助金49120.00元(3070.00元/月×16個月);4、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zhèn)麣堁a助金33770.00元(3070.00元/月×11個月);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期工資36840.00元(3070.00元/月×12個月);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21950.00元(439天×50.00元/天);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護理費31520.20元(439天×71.80元/天);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門診費、交通費、鑒定檢查費共計2420.00元。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不予支持李某某工傷待遇款共計69945.68元;2、不予支持伙食補助費6585.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9月,李某某經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建始縣煙葉分公司官店煙草站竹園收購組負責人同意到該收購組從事煙葉打捆、裝車工作。2013年10月20日,李某某在從事煙葉上車過程中受傷后,被送往建始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439天。李某某因受傷支付了門診費醫(yī)療費1235.99元、鑒定檢查費2566.00元及交通費。2014年4月,李某某向建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建人社工認字(2014)5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某所受傷害屬工傷。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不服該《認定工傷決定書》,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同年9月25日,該局作出州人社復決(2014)1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撤銷了建人社工認字(2014)55號《認定工傷決定書》,并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2014年9月29日,恩某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鑒定李某某的勞動能力等級為傷殘九級。此后,李某某向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與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間的勞動關系成立。2015年4月29日,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建勞人仲裁字(2015)第3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李某某與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起訴,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8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與李某某間的勞動關系成立。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鄂恩施中民終字第012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2月24日,建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建人社工認字(2016)1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2016年6月7日,李某某向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同年8月2日,建始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建勞人仲裁字(2016)第6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李某某與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二、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工傷待遇款共計69945.68元〔其中: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707.28元(2411.92元/月×9個月);2、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9295.36元(2411.92元/月×8個月);3、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8943.04元(2411.92元/月×12個月)〕;三、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6585.00元(15.00元/天×439天)。雙方均不服該仲裁裁決,分別提起前述訴訟請求。審理中,李某某向恩某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停工留薪期,恩某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結論通知書》,鑒定李某某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因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認為2014年9月29日恩某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的依據被撤銷,對該鑒定結論通知書不予認可,李某某于2016年12月1日就其勞動能力等級申請重新鑒定,2016年12月28日,恩某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重新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李某某的勞動能力被鑒定為傷殘八級。另查明,李某某受傷后再未在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上班。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某在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工作,雙方勞動關系經法定程序予以確認,建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法認定李某某在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工作時所受傷害為工傷,又經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其勞動能力等級為傷殘八級,應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應當依照該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由于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從而導致李某某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受到了侵犯,現(xiàn)李某某自愿要求解除與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故李某某要求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為其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豆kU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薄豆kU條例》第三十七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375號)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八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標準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經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標準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6個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案中,李某某對停工留薪期申請了鑒定,停工留薪期被鑒定為6個月,對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六個月的工資予以支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案中,雙方都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申請人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李某某受傷的時間為2013年10月20日,李某某受傷前的12個月為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恩某某2012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為2411.92元/月,2013年度社會的平均工資為2677.75元/月,據此,李某某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2611.29元/月[(2411.92元/月×3個月+2677.75元/月×9個月)÷12個月]。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計算標準,因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0日受傷,經鑒定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李某某停工留薪期滿的時間為2014年4月20日,李某某自停工留薪期滿后未繼續(xù)在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上班,故計算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標準應按照2013年度恩某某的社會平均工資2677.75元/月進行計算。參照《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見》(鄂人社規(guī)[2012]2號)第二條的規(guī)定,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含康復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15.00元。本案中,李某某住院治療439天,故其請求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予以支持。關于李某某要求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門診醫(yī)療費、交通費、鑒定檢查費的請求,經審查認為李某某因工傷住院、鑒定,開支門診醫(yī)療費、交通費及鑒定所需費用屬實,現(xiàn)李某某只請求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共計給付2420.00元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關于李某某要求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的請求,雖然李某某沒有提交醫(yī)院出具的需護理的醫(yī)囑或證明,但根據李某某的傷情確需護理,但是李某某請求的護理期限為439天明顯與事實不符,參照李某某被鑒定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的結論,結合其傷情,對其護理期限酌定180天,護理費標準按照同期服務行業(yè)每天64.72元計算(23624.00÷365天)。李某某對其后續(xù)治療費表示待實際發(fā)生后再行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判決:一、李某某與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二、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8724.19元(2611.29元/月×11個月)、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26777.50元(2677.75元/月×10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42844.00元(2677.75元/月×16個月),以上共計98345.69元;三、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16066.50元(2677.75元/月×6個月);四、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6585.00元(439天×15.00元/天);五、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11649.60(180天×64.72元/天);六、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支付李某某門診費、交通費、鑒定檢查費用共計2420.00元;七、駁回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八、駁回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兩案受理費共計20.00元,減半收取計10.00元,由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負擔。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審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2民初135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6)鄂2822民初1412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湖北省建始縣人民法院(2015)鄂建始民初字第00784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本院(2015)鄂恩施中民終字第0120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李某某之間成立勞動關系。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上訴稱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未建立勞動關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建始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建人社工認字[2016]12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被上訴人李某某所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工傷,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李某某不構成工傷,其未提交證據證實,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被上訴人李某某的工資標準問題?!豆べY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shù)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由于工資支付的相應憑證由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保管,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應就被上訴人李某某工資數(shù)額予以舉證,由于其未提交證據證實,故原審判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按照恩某某社會平均工資計算被上訴人李某某的工資標準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住院期間護理費的問題。本案被上訴人李某某因涉案事故造成其T12椎體壓縮性骨折在建始縣中醫(yī)院住院治療439天,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其停工留薪期為六個月,且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在此期間內有向被上訴人李某某支付停工留薪期護理費的義務,原審判決支持護理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被上訴人李某某在答辯狀中對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標準提出異議,由于二審主要是針對上訴人上訴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審查,由于其未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表明其服從一審判決,故本院對其異議內容不予審查。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湖北省煙草公司恩某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開平
審判員 韓艷芳
審判員 覃恩洲
書記員:胡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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