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精誠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團風縣城南工業(yè)園,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孫秋正,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占瀚,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霍家紅,該公司職員。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被告:湖北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龍感湖管理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562747958E。法定代表人:張培荷,執(zhí)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張志忠,該公司財務經(jīng)理。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齊建新,該公司辦公室主任。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原告湖北精誠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精誠鋼構公司”)與被告湖北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某金屬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精誠鋼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瀚、霍家紅,被告龍某金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志忠、齊建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原告精誠鋼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的工程款494538元;2、判令被???支付截止2017年8月30日的違約金59543.82元(違約金計算方式,從2016年1月6日起,以494538元為基數(shù),按照合同約定每日萬分之二即每日98.91元進行計算,期限為602天,違約金為59543.82元,以后的違約金繼續(xù)按照上述標準計算至工程款全部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簽訂《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約定:原告負責被告位于湖北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車間1#、2#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合同價款為工程包干總造價2654538元(含稅價)。合同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合同工期、雙方的責任、驗收等內(nèi)容;甲方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以保證合同順利實施。甲方違約,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按每天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發(fā)生糾紛,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但被告在2015年2月15日支付一筆工程款后一直不予以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并拒付工程款。原告認為,原告已經(jīng)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的約定支付下欠的工程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特依法具狀訴至法院。被告龍某金屬公司辯稱應駁回原告的訴請,理由為:1、原告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完工,未提供竣工驗收資料,未辦理工程驗收手續(xù),未提供設計圖紙、施工圖紙,未提供材質(zhì)、產(chǎn)品合格證明書,對已收工程款216萬元未按合同規(guī)定開具稅務發(fā)票。2、原告所承攬工程存在質(zhì)量問題,被告多次提出質(zhì)量問題要求原告整改及未完工工程的完工,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于法無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分析如下: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三《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能證明原、被告簽訂的合同中各方約定的合同包干總價款、支付、結算、違約責任等,被告對此并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上述擬證目的,但原告承攬的工程是否竣工驗收不能在該證據(jù)中予以證實,故被告關于該證據(jù)的此項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收款明細一份,被告對原告已收到216萬元工程款無異議,但認為合同包干總價款之外未支付的494838元不能確定為下欠的工程款。本院認為,2012年12月7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湖北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1#、2#車間《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該工程的工程范圍和內(nèi)容、合同價款及調(diào)整、合同價款的支付與結算等都進行了約定,雙方對合同的總價款和已經(jīng)結算的價款都無異議,被告認為原告承攬的工程按合同約定未完工,又無證據(jù)充分證明哪些工程項目未完工需扣減工程項目價款,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對被告的質(zhì)證意見不予采信。對原告證據(jù)五被告有異議,認為該工程至今未完工,公證書沒有記錄完整,倉庫部分未安裝,其公司經(jīng)營范圍與原告提出的倉庫存放的食用菌棒沒有關聯(lián),且對此不知情。本院認為,精誠鋼構公司為保全訴訟證據(jù),于2015年11月25日向團風縣公證處申請,對精誠鋼構公司與龍某金屬公司簽訂的一份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承攬施工龍某金屬公司的1#、2#車間鋼結構工程施工現(xiàn)狀進行證據(jù)保全。2015年11月27日團風縣公證處派員與精誠鋼構公司工作人員一起對其承攬的鋼結構車間現(xiàn)狀進行攝影與拍照。證明1#車間鋼結構工程已經(jīng)施工完畢,地面硬化已經(jīng)完成,車間內(nèi)整齊的堆放著大量的食用菌菌棒,2#車間鋼結構工程已經(jīng)施工完畢,且車間也整齊堆放著大量的食用菌菌棒,并有照片光碟佐證。庭審中,證人湯某出庭作證證實,土建部分是自己負責施工,食用菌菌棒是其朋友借用自己的倉庫存放,從工程開始至今龍某金屬公司時不時有人去看一次。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承包的工程范圍不包括土建部分,證人負責施工的土建部分的驗收與否與本案中原告承攬的1#、2#車間鋼結構工程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作為土建部分的負責人湯某在法庭作證時陳述,存放食用菌棒的倉庫(即被告的車間鋼結構工程)沒有驗收,倉庫就屬于土建負責人的證言明顯與案件事實不符。相反,本案的被告龍某金屬公司明知原告所承攬的工程雙方還未驗收,而允許他人使用倉庫存放食用菌棒,其情形符合原、被告簽訂的《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第十條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則視為工程合格,有關質(zhì)量及經(jīng)濟損失等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故被告的公司經(jīng)營范圍與原告提出的倉庫存放食用菌菌棒沒有關聯(lián)性,其對他人使用倉庫之事不知情的辯解有悖常理,本院對被告的辯論意見和證人證言要達到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2月7日,原告精誠鋼構公司與被告龍某金屬公司簽訂了《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合同價2654538元,龍某金屬公司在合同簽訂3日內(nèi)支付精誠鋼構公司53萬元備料款;主體鋼結構件和安裝人員開始進場3日內(nèi)支付精誠鋼構公司80萬元工程進度款;主體鋼構件安裝完畢,屋面板開始進場后3日內(nèi)支付精誠鋼構公司53萬元工程進度款;龍某金屬公司在精誠鋼構公司的鋼結構工程完工后7個??作日內(nèi)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日內(nèi)付清余下工程款(除5%質(zhì)保金外)。質(zhì)保金在鋼結構單項工程竣工后滿1年內(nèi)付清。截止原告精誠鋼構公司起訴前,被告龍某金屬公司共支付工程款216萬元,按合同約定還下欠工程款494538元。為催要下欠工程款,原告曾委托湖北德銘律師事務所于2017年6月20日發(fā)函至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和相應利息,未果,故具狀訴至法院。本院認為,原告精誠鋼構公司與被告龍某金屬公司簽訂的《建筑鋼結構工程承攬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成立有效。被告雖辯稱工程未竣工驗收,但被告龍某金屬公司在未對其車間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情形下,已允許他人使用原告承攬完工的車間。依據(jù)原、被告雙方合同約定:“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如果擅自使用則視為工程合格,有關質(zhì)量及經(jīng)濟損失等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被告龍某金屬公司在未經(jīng)驗收的情況下允許他人使用原告承攬的車間,應視為其已對工程竣工驗收,被告龍某金屬公司理應按合同約定給付原告精誠鋼構公司下欠工程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被告龍某金屬公司辯稱原告承攬的工程存在質(zhì)量問題,并提交圖片予以證明。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圖片不能證明拍攝的時間和地點及工程存在質(zhì)量問題,工程是否存在質(zhì)量問題,應由具備合法資質(zhì)的鑒定部門予以確定,且其并未提起反訴,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調(diào)整。本案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按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因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工程完工交付日期和工程竣工驗收決算日期,故應按照該工程被被告龍某金屬公司實際占有的時間,即2015年11月底左右的日期???計算違約金(即被告龍某金屬公司辯稱使用倉庫的時間)。另,被告辯稱原告承攬的車間未施工完畢,缺乏證據(jù)認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九條,判決如下:
被告湖北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精誠鋼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4538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按下欠的工程款494538元,從2015年12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二算至付清下欠款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341元,由被告湖北龍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張火英
審判員 鄒銀林
審判員 萬國正
書記員:王慕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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