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鄧傳江
楊妮娜
鄭某某
余士勇(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莫某某
劉某某
馬某某
郭某
原告湖北襄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襄陽農商行)。
法定代表人李維林,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傳江、楊妮娜,該公司員工。
被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士勇,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
被告莫某某。
被告劉某某,系莫某某之妻。
被告馬某某。
被告郭某,系馬某某之妻。
本院在審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襄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855元,減半收取3928元,由原告湖北襄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襄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7855元,減半收取3928元,由原告湖北襄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娟
書記員:李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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