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陳峰(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
陳東(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
萬里飛
李某某
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145號。
法定代表人付正洪,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峰、陳東,湖北峰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參與訴訟,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參與調解、和解,代簽、領取法律文書。
被告萬里飛。
被告李某某。
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萬里飛、李某某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邱潤清獨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冷伏龍、人民陪審員嚴郁元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東、被告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萬里飛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飛簽訂的《勞務分包試用期合同》、被告李某某出具的《擔保書》均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均合法、有效。被告萬里飛以支付民工工資為由向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領勞務費3145798.5元,在合同解除后經結算應領取勞務費2870798.5元,實際多領取了275000元,其多領的款項依法應予以返還。被告李某某為被告萬里飛預支工程款提供擔保,雖主觀上是為保障民工工資支付,并無過錯,但依法應對超領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里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多領的勞務費275000元。
被告李某某對上述275000元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萬里飛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425元,由被告萬里飛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5425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萬里飛簽訂的《勞務分包試用期合同》、被告李某某出具的《擔保書》均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均合法、有效。被告萬里飛以支付民工工資為由向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領勞務費3145798.5元,在合同解除后經結算應領取勞務費2870798.5元,實際多領取了275000元,其多領的款項依法應予以返還。被告李某某為被告萬里飛預支工程款提供擔保,雖主觀上是為保障民工工資支付,并無過錯,但依法應對超領部分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九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萬里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原告湖北遠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多領的勞務費275000元。
被告李某某對上述275000元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李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萬里飛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425元,由被告萬里飛負擔。
審判長:邱潤清
審判員:冷伏龍
審判員:嚴郁元
書記員:秦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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