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鄖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新
諶甲軍(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
董某
柯某某
原告湖北鄖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鄖西農商行)。
地址:鄖西縣鄖西大道74號。
法定代表人鄧兆華,系鄖西農商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向新,男,生于1988年1月4日,漢族,鄖西農商行客戶經理。代理權限:收集證據、參加訴訟、調解、代收法律文書、參加執(zhí)行、和解、代領執(zhí)行款等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諶甲軍,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參加訴訟、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調解、上訴等特別授權。
被告董某,女,生于1970年12月27日,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個體工商戶。
被告柯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26日,漢族,湖北省鄖西縣人,系董某丈夫。
原告鄖西農商行訴被告董某、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禮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鄖西農商行委托代理人向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董某、柯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被告董某、柯某某未到庭應訴答辯,亦未提交證據反駁。
經庭審質證,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六能夠形成證據鏈,證明二被告在原告處借款的事實,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二被告間的借貸關系自愿、合法,屬有效合同。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二被告應按約定全額償還借款及利息。被告逾期未清償借款本息顯屬違法行為,應承擔違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柯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七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償還原告湖北鄖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此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7.65‰利息和逾期加罰息50%的利息,被告柯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董某負擔。
上述執(zhí)行事項,限判決生效的10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支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二被告間的借貸關系自愿、合法,屬有效合同。原告按約定向被告提供借款50000元,二被告應按約定全額償還借款及利息。被告逾期未清償借款本息顯屬違法行為,應承擔違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董某、柯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七條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償還原告湖北鄖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此借款清償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月利率7.65‰利息和逾期加罰息50%的利息,被告柯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董某負擔。
上述執(zhí)行事項,限判決生效的10日內履行完畢,逾期支付,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林禮斌
書記員:胡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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