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
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
肖祝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機構代碼:66768257-2。
法定代表人張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肖祝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上訴人王某某為與被上訴人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2013)鄂羅田匡民一初字第00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焱奇擔任審判長、審判員付焰明、助理審判員樊勁松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3年11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家富,被上訴人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祝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07年,張涌、李喜林、付志強、胡文霞、王某某等十一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從事奶牛、水產養(yǎng)殖,農副產品種植及開發(f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被告王某某應認繳的出資額為10萬元。2007年11月22日,因王某某和股東李海蓮、方新曙、張小軍等無資金向公司出資,方新曙遂向湖北義水典當有限公司借款32萬元,分別付給王某某10萬元、李海蓮10萬元、張小軍5萬元和方新曙本人7萬元,由各人繳存于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在羅田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開設的專用帳戶中,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于同日向王某某出具了收入股資金10萬元的收條一張。2007年11月28日,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登記成立。2007年11月30日,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代方新曙償還了方新曙在湖北義水典當有限公司的借款32萬元,其中包括王某某的借款10萬元。此后,除王某某以外的其他股東分別向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償還了為其墊付的借款。2009年3月18日,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找王某某催款并達成協(xié)議,王某某同意在2009年8月30日前還款10萬元,但到期后仍拖欠未付。2011年11月7日,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以股東出資糾紛向羅田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還款10萬元,后因在訴訟過程中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發(fā)現(xiàn)該案屬另一法律關系,于2012年6月12日申請撤回起訴,同日法院裁定準許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撤訴?,F(xiàn)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起訴認為王某某出資10萬元屬方新曙在典當公司的借款,而典當公司的借款該公司已經代其還清,王某某的10萬元一直拖欠未付,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償還10萬元及利息。
本院認為,王某某欠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入股資金10萬元有股東會議記錄、還款協(xié)議、及王某某掛失存單相互印證,事實清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王某某應當償還。王某某提出欠款已還,欠條退給了本人,本人不欠被上訴人入股資金,沒有相應的證據(jù)印證,其欠款已還的辯駁理由不能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該規(guī)定,王某某應當從2009年8月30日起承擔欠款利息,原判按該時間計算利息正確。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雖適用法律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王某某欠湖北長宏農業(yè)科技公司入股資金10萬元有股東會議記錄、還款協(xié)議、及王某某掛失存單相互印證,事實清楚,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王某某應當償還。王某某提出欠款已還,欠條退給了本人,本人不欠被上訴人入股資金,沒有相應的證據(jù)印證,其欠款已還的辯駁理由不能成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 ?的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依照該規(guī)定,王某某應當從2009年8月30日起承擔欠款利息,原判按該時間計算利息正確。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雖適用法律不當,但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王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負擔。
審判長:張焱奇
審判員:付焰明
審判員:樊勁松
書記員:吳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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