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區(qū)環(huán)川路特1號。
法定代表人張紅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人代理人田亮,湖北熠耀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陸新林。
委托代理人黃紅、張望華,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訴被告陸新林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周澤民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亮、被告陸新林的委托代理人黃紅、張望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2日,屬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紅偉,經營范圍:物流服務、貨運代辦、倉儲服務、貨物中轉、貨物聯(lián)運。2013年6月30日,被告陸新林經人介紹進入原告處工作,工作崗位為貨車司機,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工作崗位由原告經理張紅軍安排,接受原告的管理,以現(xiàn)金的方式支付勞動報酬。2013年11月26日,被告陸新林受原告的指派,到武漢市武昌區(qū)金口鳳凰紙廠裝貨物時被砸傷右腳,被送往孝感市中心醫(yī)院治療,其治療費由原告支付。后就相關賠償事宜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為此,被告向孝感市孝南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原、被告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委作出孝南勞人仲裁字(2014)第19號裁決書,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不服成訴。
本院認為,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聘請被告陸新林為其貨車司機,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被告陸新林接受原告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原告單位安排的有勞動報酬的勞動,陸新林提供的勞動是原告的業(yè)務組成部分。且勞動報酬亦由原告支付,故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陸新林存在勞動關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陸新林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湖北長湖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10元。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周澤民
書記員:謝娟 第1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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