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隨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崗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隨縣三里崗鎮(zhèn)平橋街**號。負責人:葉全剛,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光澤、汪娜(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秦某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隨縣。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秦某均之妻。被告:何克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隨縣。被告:鄭富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何克慶之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6月1日,原告與被告秦某均、王某某簽訂《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秦某均、王某某提供50000元借款用于其種植香菇,借款期限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年利率為10.15%,還款方式為“按季結息、到期一次性還本”。合同同時約定,借款人逾期償還借款的,貸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水平加收50%的罰息,也即逾期利率為年利率15.225%。被告何克慶、鄭富平于同日向原告提交《擔保書》,表示愿為上述借款的全部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為自貸款之日起至貸款還清之日止。同日,原告向被告秦某均的“81×××39”銀行賬戶發(fā)放貸款50000元。上述借款發(fā)生時,被告秦某均與王某某、被告何克慶與鄭富平均系夫妻關系。截止原告起訴時,被告秦某均、王某某僅償還本金147.59元、支付借款利息6700.30元,尚欠借款本金49852.41元及部分利息未償還。
上列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訴請:1、被告秦某均、王某某償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罰息(利息及罰息均按照合同約定計算;2、被告王某某、何克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本院于2018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先后于2018年5月23日、2018年6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汪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某均、王某某、何克慶、鄭富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與被告秦某均、王某某簽訂的《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以及被告何克慶、鄭富平向原告出具的《擔保書》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均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放款義務,被告秦某均、王某某作為債務人依法應當按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承擔違約責任的義務,被告何克慶、鄭富平作為保證人亦應當依法按約定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某均、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湖北隨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崗支行借款本金49852.41元及借款期內利息、逾期利息(借款期內利息以50000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0.15%自2015年6月1日起計算至2016年6月1日止,逾期利息以49852.41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15.225%自2016年6月2日起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間屆滿之日止,被告秦某均、王某某先前已支付的利息6700.30元從中扣減),被告何克慶、鄭富平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二、駁回原告湖北隨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崗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計525元,由原告湖北隨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崗支行負擔25元,由被告秦某均、王某某、何克慶、鄭富平負擔50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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