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地址:隨州市曾都區(qū)烈山大道205號香港街金鐘樓首層。
法定代表人黃碧娟,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曉明,公司職員。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高新區(qū)。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余世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被告葉紅麗,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余世蘭、王宇、葉紅麗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的委托代理人何少俊、王曉明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余世蘭、王宇、葉紅麗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原告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用于進貨和運營資金,貸款金額10萬元,貸款期限12個月,貸款于2014年4月1日到期,貸款適用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00%,違約利率為正常貸款利率的150%。被告王宇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簽署貸款人要求簽署的有關擔保文件。被告余世蘭作為李某某妻子,簽署借款人配偶承諾書,承諾本人和借款人基于婚姻關系將共同受益于貴行提供的貸款,本人在此同意作為上述貸款的共同債務人,以本人的所有財產(chǎn)就上述貸款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同天,被告王宇與原告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簽訂《單個個人保證》,約定:鑒于銀行提供銀行融資,保證人保證一經(jīng)要求立即支付擔??铐?,但前提是保證人在本保證書項下支付的總金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超過最高債務。保證人確認本保證書下的保證是一項連帶責任保證。最高債務的具體金額為11萬元,最短保證期間自本保證書簽署之日起36個月。被告葉紅麗作為被告王宇的妻子,簽署擔保人配偶承諾書,承諾本人和擔保人基于婚姻關系將共同承擔任何因擔保事宜而產(chǎn)生的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天,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向原告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提交《無抵押個人小額貸款提款通知》,約定:利率為12%,到期日為2014年4月1日,貸款支付方式為借款人自主支付,請將該筆貸款發(fā)放到賬戶為李某某,賬戶號為88×××50的賬戶內(nèi)。隨后,原告曾都區(qū)匯豐村鎮(zhèn)銀行依約放款。
截止到2017年9月18日,被告已償還貸款本金33332元,尚欠貸款本金66668元,尚欠利息2888.66元及違約利息。
本院認為,原告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與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余世蘭、王宇、葉紅麗簽訂貸款合同、單個個人保證,合法有效,原告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履行了借款的義務,被告應當償還借款。雙方關于利息及違約利息的約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余世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66668元,利息2888.66元及違約利息(按照18%從2014年4月2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宇、葉紅麗對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余世蘭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466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余世蘭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紅艷 人民陪審員 蘇功茂 人民陪審員 吳祖國
書記員:雷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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