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烈山大道205號香港街金鐘樓首層。法定代表人:甘炳亮,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明(代理權限:一般代理),系公司員工。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少?。ù頇嘞蓿阂话愦恚碧熨x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被告: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被告:但志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被告:賀從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隨縣。
原告匯豐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汪某某立即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50002元、利息和違約利息;2、判令被告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對被告汪某某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的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原告的律師代理費及發(fā)生的其他清收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告與被告汪某某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貸款100000元給被告用于購買鋁合金原材料,貸款期限為12個月,貸款本金在貸款期限內(nèi)分12次償還,每月20日為本息還款日。貸款利息適用利率為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80%即12.18%;違約利息自相關款項到期應付之日起算至實際償付之日為止,違約利率為正常貸款利率的150%。若被告有未能支付其在本貸款合同項下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情況,原告有權宣布本合同下的貸款立即加速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償還屆時該貸款項下的所有未償還款項,被告還應補償原告因此產(chǎn)生的一切損失和費用。被告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與原告簽署《單個個人保證》,自愿作為保證人為汪某某在貸款合同項下的100000元貸款承擔連帶清償?shù)谋WC責任,最高債務金額為11萬元,最短保證期間為36個月?!顿J款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發(fā)放貸款100000元,但被告僅償還部分本息,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特訴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汪某某、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7日,被告汪某某與原告簽訂《貸款合同》,雙方約定:1、被告汪某某向原告貸款100000元,貸款期限為12個月,貸款適用的利率為中國人民銀行于提款日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180%,逾期利率為正常貸款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相關款項成為到期應付之日起算直至實際償付之日止)。2、貸款本金在貸款期限內(nèi)平均分攤至每月償還,每月20日為還款日,最后一期還款日不得超過2018年3月8日,還款時應當同時結清截至還款日的累積應付利息。2017年3月29日,被告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分別簽訂《個人保證書》,自愿為被告汪某某在原告匯豐銀行處的以上借款本息提供擔保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汪某某發(fā)放了100000元貸款。此后,被告于2017年4月20日償還本金8333元,2017年5月20日償還本金8333元,2017年6月20日償還本金8333元,2017年7月20日償還本金8333元,2017年8月20日償還本金8333元,2017年9月20日償還本金8333元,下欠本金50002元、借款期內(nèi)利息992.25元及逾期利息未清償。原告匯豐銀行為訴訟本案,已實際支付律師代理費1200元。
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與被告汪某某、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匯豐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明、何少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汪某某、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匯豐銀行與被告汪某某自愿簽訂《貸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真實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發(fā)放貸款的義務,被告汪某某應當按照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經(jīng)庭審查明,被告汪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2元、借款期內(nèi)利息992.25元及逾期利息,故原告主張其償還以上款項符合雙方所簽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符合雙方所簽《貸款合同》的約定,該約定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故對其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對其主張的其他索款產(chǎn)生的費用,因未向法庭提供相關票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自愿為被告汪某某的借款提供擔保,并簽訂了《個人保證書》,原告主張其承擔擔保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約定擔保方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之規(guī)定,被告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應對以上借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汪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2元及借款期內(nèi)利息992.25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雙方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自逾期之日起分段計算至本判決指定履行期屆滿之日止);二、被告汪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賠付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為訴訟本案而花費的律師代理費1200元;三、被告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對上述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60元,減半收取530元,由被告汪某某、張某某、但志國、賀從勤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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