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
何少俊(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
王曉明
張某
許某某
羅某某
張某某
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隨州市曾都區(qū)烈山大道205號香港街金鐘樓首層。
法定代表人黃碧娟,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少俊(代理權限:一般代理),湖北天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曉明(代理權限:一般代理),系該公司職工。
被告張某。
被告許某某,系被告張某之妻。
被告羅某某,
被告張某某,系被告羅某某之妻。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與被告張某、許海燕、羅某某、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匯豐銀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張某、許海燕、羅某某、張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匯豐銀行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張某、許海燕、羅某某、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財產保全費700元,合計1100元,由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院在審理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與被告張某、許海燕、羅某某、張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匯豐銀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請自愿撤回對被告張某、許海燕、羅某某、張某某的起訴。本院認為,原告匯豐銀行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張某、許海燕、羅某某、張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財產保全費700元,合計1100元,由原告湖北隨州曾都匯豐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判長:楊園園
書記員: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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