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春園路后賈洼工業(yè)園。
法定代表人張冬雙,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書英、李蒙瑤,均系湖北元領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申請人湖北凌某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經濟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金聯明,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訴被告湖北凌某藥業(yè)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湖北凌某藥業(yè)有限公司在建行襄城支行42×××66賬戶中的存款110000元予以凍結。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以自有的車牌號為鄂f×××××、鄂f×××××輕型普通貨車各一輛作為財產保全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申請人湖北凌某藥業(yè)有限公司在建行襄城支行42×××66賬戶中的存款110000元。本次凍結存款期限為一年;
二、查封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鄂f×××××、鄂f×××××輕型普通貨車各一輛,本次查封車輛的期限為兩年;被查封車輛由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保管、使用,未經本院許可不得轉讓、處分。
案件申請費1070元,由申請人湖北飛友電氣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本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楊 濤
書記員:楊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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