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團風經濟開發(fā)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王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互為原告):霍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團風縣,
委托代理人王穎,湖北鄂東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訴被告霍某某及原告霍某某訴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兩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浩獨任審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旺南、被告(互為原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鴻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鴻路公司不補繳被告霍某某的社會保險費。事實與理由:被告霍某某系原告公司員工,2016年8月22日,被告在上班時受傷。后經團風縣人社局認定被告構成工傷,經黃岡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告構成十級傷殘,停工留薪期6個月。因被告霍某某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向團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作出了團勞人仲案【2017】31號《裁決書》。原告鴻路公司對《裁決書》裁決原告為被告購買社會保險的內容不服,故提起了民事訴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6月,霍某某入職鴻路公司工作,但鴻路公司未為其辦理工傷保險申報登記手續(xù)。2016年7月17日,霍某某在鴻路公司工作期間被漏電設備電暈受傷,致其在團風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3天。2016年12月20日,團風縣人社局認定霍某某受傷為工傷。2017年4月7日,黃岡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霍某某工傷傷殘程度為十級,停工留薪期6個月。雙方對工傷保險待遇發(fā)生糾紛后,霍某某曾向團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該仲裁委員會作出了團勞人仲案【2017】31號裁決書,鴻路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訴訟,霍某某亦同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團風縣2015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38658元。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登記手續(xù),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依法應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霍某某構成工傷后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鴻路公司予以給付。本案中,霍某某應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有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根據(jù)《湖北省人社廳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鴻路公司應按住院時間23天及15元/天計算霍某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45元。護理費則應參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32677元/年”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為2059.10元?;裟衬吃谡J定的6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內,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繼續(xù)應由原告(互為被告)鴻路公司按月支付,根據(jù)庭審中查明霍某某受傷前12月的平均工資為3967元,計算霍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資為23802元(3967元/月×6個月)。同時,依據(jù)該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霍某某應獲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7769元(3967元/月×7個月)?;裟衬硺嫵墒墏麣埡?,請求解除與的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應予支持,鴻路公司應向霍某某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該兩項補助金計算的基數(shù)均應為其受傷上一年度即2015年度團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658元/年予以計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應計算6個月即19329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應計算8個月即25772元。因征繳社會保險費屬于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的法定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故對霍某某請求鴻路公司補繳其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本院依法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第一百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參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湖北省人社廳關于做好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的意見》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與被告(互為原告)霍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向被告(互為原告)霍某某支付伙食補助費345元、護理費2059.1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3802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27769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9329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25772元。
三、上述第二項應由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合計99076.10元,限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兩案受理費減半收取10元,由原告(互為被告)湖北鴻路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 浩
書記員:王慕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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