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黃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黃岡市黃某縣黃某鎮(zhèn)黃某大道498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1100309868625J。
法定代表人:陳志,該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金水,男,該行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堅,湖北益惠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被告:嚴某某(系范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被告:洪佛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被告:方丙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黃某縣人,住黃某縣。
原告湖北黃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黃某農(nóng)商行)與被告范某某、嚴某某、洪佛堂、方丙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農(nóng)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余金水、被告洪佛堂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范某某、嚴某某、方丙峰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依原告黃某農(nóng)商行申請,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凍結(jié)被告洪佛堂銀行存款280000元,同年12月13日裁定解除對被告洪佛堂銀行存款280000元的凍結(ji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黃某農(nóng)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范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及罰息29226.28元(暫結(jié)算至2017年8月8日止,后段利息按月利率11.7‰順延計付)。2、依法判令被告嚴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3、依法判令被告洪佛堂、方丙峰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4、判決被告方丙峰以其抵押房屋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以處置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償還原告借款本息。事實和理由:被告范某某于2016年7月29日在我行柳林支行借款250000元用于服裝廠加工周轉(zhuǎn),約定于2017年6月20日還清本息,月利率9‰,并簽訂了個人借款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利息按月結(jié)清。貸款發(fā)放后,我行多次催收,所欠本金和利息一直未還,嚴重違約。為維護我行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洪佛堂辯稱:1、我沒有為被告范某某2016年7月29日借新還舊貸款提供擔保,不應承擔民事責任。2、我提供擔保未征得配偶同意,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無效。3、我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非本人意愿。綜上所述,我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范某某、嚴某某、方丙峰均未應訴答辯,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被告洪佛堂對原告黃某農(nóng)商行提交的有其簽名的《連帶責任保證承諾書》和《最高額保證合同》雖有異議,但經(jīng)本院釋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nèi)提出筆跡鑒定申請,視為放棄舉證權(quán)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范某某、嚴某某、方丙峰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均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質(zhì)證權(quán)利。對原告黃某農(nóng)商行提交的證據(jù)材料,經(jīng)本院審查,均具有民事訴訟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可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范某某和嚴某某于1998年5月24日登記結(jié)婚,雙方婚姻關系自此存續(xù)至今。2015年6月4日,被告洪佛堂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quán)為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止,在618000元的最高余額內(nèi),原告依據(jù)與被告范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的債權(quán),不論該債權(quán)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到期,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同日,被告方丙峰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quán)為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止,在618000元的最高余額內(nèi),原告依據(jù)與被告范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的債權(quán),不論該債權(quán)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到期,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quán)為自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止,在618000元的最高余額內(nèi),原告依據(jù)與被告范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等文件而享有的債權(quán),不論該債權(quán)在上述期間屆滿時是否到期。抵押物為被告方丙峰位于黃某縣××鎮(zhèn)××社區(qū)××組的房屋(房權(quán)證號12××96,土地證號01××45),并于2015年6月8日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房他證號20151095)。雙方還約定主債權(quán)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shù)?,原告有?quán)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雙方未就抵押權(quán)實現(xiàn)方式達成一致的,原告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chǎn)。被告方丙峰與案外人嚴焱橋(系方丙峰妻子)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同意抵押承諾書》。2016年6月30日,被告范某某與原告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于服裝廠資金周轉(zhuǎn),借款金額為250000元,借款到期日期為2017年6月20日。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年利率10.8%,按月結(jié)算利息,未按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的,在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的罰息。同年7月29日,原告依約向被告范某某發(fā)放貸款250000元。被告范某某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25日止,此后至今未按合同約定還本付息。
本院認為,原告黃某農(nóng)商行與被告范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依約向被告范某某提供借款250000元,被告范某某亦應依約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但被告范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構(gòu)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范某某還本付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范某某按月利率11.7‰支付逾期利息,減免了被告范某某的違約責任,系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quán)利和訴訟權(quán)利,應予準許。本案訟爭借款本息發(fā)生在被告嚴某某與范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照法律規(guī)定屬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被告嚴某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嚴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佛堂為被告范某某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間發(fā)生的借款本息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應對本案訟爭借款本息在618000元的最高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方丙峰也為被告范某某在2015年6月4日至2018年6月4日期間發(fā)生的借款本息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亦應對本案訟爭借款本息在618000元的最高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quán)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依法應對被告范某某所欠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洪佛堂、方丙峰對本案訟爭借款本息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在618000元的最高額內(nèi)予以支持。被告方丙峰在最高額618000元限度內(nèi),以位于黃某縣××鎮(zhèn)××社區(qū)××組的房屋為被告范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擔保,現(xiàn)原告借款本息未受清償,被告應以其抵押物向原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方丙峰以其抵押房屋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以處置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本院在最高額618000元限度內(nèi)予以支持。本案訟爭借款本息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按照原告與被告洪佛堂、方丙峰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和《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原告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xiàn)債權(quán),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對原告同時要求以第三項和第四項訴訟請求實現(xiàn)債權(quán),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洪佛堂辯稱其沒有為被告范某某2016年7月29日借新還舊貸款提供擔保,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因該貸款發(fā)生在其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間內(nèi),根據(jù)合同約定無須另行辦理擔保手續(xù),其即應承擔保證責任,故本院對該辯論意見不予采納。被告洪佛堂辯稱其提供擔保未征得配偶同意,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無效,但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并非導致雙方《最高額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故該辯論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洪佛堂辯稱其與原告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非本人意愿,亦未提交證據(jù)加以證明,且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故該辯論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湖北黃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從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6月20日按月利率9‰計付;從2017年6月21日至本息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計付)。
二、被告嚴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被告洪佛堂、方丙峰在618000元的最高額內(nèi)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共同清償責任。
四、原告湖北黃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權(quán)以被告方丙峰位于黃某縣黃某鎮(zhèn)茨林樹社區(qū)一組的房屋(房權(quán)證號12××96,土地證號01××45)拍賣、變賣的價款,在最高額618000元限度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申請費1920元,由原告湖北黃某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案件受理費5488元,減半收取計2744元,由被告范某某、嚴某某、洪佛堂、方丙峰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吳干東
書記員: 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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