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滕檢一部刑訴〔2021〕16號
被告人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9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群眾,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滕州市**街**號,現(xiàn)住山東省滕州市**號樓**單元**室。2020年8月14日因尋釁滋事被滕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9月28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2012年12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滿某某涉嫌搶劫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3時許,被告人滿某某持自制辣椒水噴射裝置,至滕州市**道**路**路東中國石油加油站,采用先給摩托車加油,后用自制辣椒水噴射裝置噴射工作人員面部的方式,搶劫價值人民幣30元的汽油。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辨認筆錄,勘驗筆錄,電子證據(jù),被害人徐某某陳述,被告人滿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滿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滿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侯賀森
張??瑜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滿某某現(xiàn)羈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偵查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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