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史北村委會),住所地:河北省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負責人:張希勇,系該村委會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國來,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河北省灤南縣。。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2月1日,被告史北村委會與奔展公司簽訂了耕地流轉合同(其中流轉的耕地包括原告張某某承包的耕地),轉包期限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流轉的耕地有部分洼地,經奔展公司與被告史北村委會協商,決定將張某某的高地推平以填補洼地。2015年4月9日,被告史北村委會與張某某簽訂了協議,協議約定“將張某某承包地取土推平后,如果在承包期內奔展公司不再承包,史北村委會和奔展公司負責將張某某的承包地恢復原貌,如不履行協議,向張某某賠償損失10000元。”該協議由原告張某某及時任村主任杜茂興、黨支部書記張希勝簽名并加蓋了史北村委會印章。無奔展公司簽名和蓋章。另查明,奔展公司將流轉的耕地經營一年(即2015年)后即終止了合同,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給了史北村委會違約金,但原告張某某的耕地未能恢復原貌,史北村委會也未按協議約定給付原告賠償金。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雙方所簽賠償協議是否有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中均不存在上列第1-4項規(guī)定的情形。被告方辯稱時任村干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村民議定原則,也就是認為違反了上述第(五)項的規(guī)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一般認為,強制性規(guī)定分為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和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才是無效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需經村民合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事項屬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中,奔展公司在經營流轉耕地過程中經與被告方協商將原告張某某的耕地取土推平的事實存在,時任村干部與原告所簽協議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原、被告所簽協議應屬有效合同。另被告辯稱原、被告所簽協議屬附條件合同,應由奔展公司和村委會先將張某某地恢復原貌,如不能恢復時原告才有訴權。事實上,奔展公司于2015年耕地經營結束后,即終止了合同,那就意味著2016年的耕地經營權已轉移給了原告張某某。被告史北村委會應在原告于2016年春耕種之前將耕地恢復原貌,但被告未履行。因此,原告起訴主張要求給付賠償款,本院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給付原告張某某賠償款10000元,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履行。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史北村委會負擔。于判決生效之日交納。此款已由原告預交,待執(zhí)行中由被告一并給付原告。判后,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2015年4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只有被上訴人持有一份,而上訴人根本沒有此份協議,該份協議應當認定為欠條。唐山倴展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流轉我村的相關土地,涉及到十幾戶人家,唐山倴展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在不對土地進行流轉之后,對涉及到的十幾戶人家的土地都做了相應的調整,唯有被上訴人不同意對其土地進行調整。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在沒有唐山倴展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參加的情況下,強加了唐山倴展農業(yè)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義務,該份協議不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應當認定為無效的協議。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張某某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訴人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41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2015年4月9日,上訴人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張某某簽訂的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因在一、二審訴訟中,上訴人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該協議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客觀事實,一審法院依據本案的實際情況、當事人的舉證質證、當事人的陳述,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協議為合法有效,并無不妥。上訴人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灤南縣胡各莊鎮(zhèn)史北村村民委員會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沈 軍
審判員 劉 慶 武
書記員:鄭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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