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
郎俊富(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
廉某某
廉杰
劉佳歡(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
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廉某某。
委托代理人廉杰,系被告廉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劉佳歡,河北智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與被告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小林獨任審判,于2014年10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的委托代理人郎俊富、被告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廉杰、劉佳歡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的負責人賀曉明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guī)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口頭約定或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三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勞務法律關系,是指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形成的關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本案而言,原告雖有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資格,但是第一、從原、被告之間的地位上分析,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平等的,不需要遵守原告方的規(guī)章制度,也不接受原告方的領導;第二、從勞動內容上看,原告的業(yè)務范圍是土石方工程,而被告從事的工作是原告臨時找來拆除原告存放建筑材料的簡易倉庫,該工作不屬于原告的業(yè)務范圍,不是原告方的正常崗位勞動,被告只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倉庫被拆除的結果;第三、原告在拆除自己的臨時倉庫時,臨時雇傭被告,且工資一日一結,雙方并沒有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原、被告隨時都有可能結束自己的工作;第四、被告從原告處取得的報酬不是其勞動收入的主要來源。綜上所述,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與被告廉某某之間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對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廉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與被告廉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廉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同一審相同數(shù)額的訴訟費用),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在事實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和規(guī)定的勞動標準,勞動者提供有償勞動,兩者之間存在概括的意思表示,或通過口頭約定或通過行為默認而形成的。因此,從法律上看,事實勞動關系具備了主體、內容和意思表示三個要素,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只是未形成書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勞務法律關系,是指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形成的關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本案而言,原告雖有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的用人資格,但是第一、從原、被告之間的地位上分析,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平等的,不需要遵守原告方的規(guī)章制度,也不接受原告方的領導;第二、從勞動內容上看,原告的業(yè)務范圍是土石方工程,而被告從事的工作是原告臨時找來拆除原告存放建筑材料的簡易倉庫,該工作不屬于原告的業(yè)務范圍,不是原告方的正常崗位勞動,被告只按照原告的要求提供倉庫被拆除的結果;第三、原告在拆除自己的臨時倉庫時,臨時雇傭被告,且工資一日一結,雙方并沒有形成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原、被告隨時都有可能結束自己的工作;第四、被告從原告處取得的報酬不是其勞動收入的主要來源。綜上所述,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與被告廉某某之間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故對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廉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確認原告灤平縣紅某鎮(zhèn)宏遠建筑隊與被告廉某某之間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本案受理費10.00元,減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廉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繳納)。
審判長:李小林
書記員:劉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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