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平縣聚全盛商店
郎俊富(河北灤峰律師事務(wù)所)
孫某某
曹巖(灤平縣法律援助中心)
上訴人(原審原告)灤平縣聚全盛商店。
業(yè)主王喜。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灤峰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巖,灤平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平縣人民法院(2014)灤民初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委托代理人郎俊富,被上訴人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孫某某在原審訴訟中所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受雇于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從事搬運、卸貨工作,工作中受上訴人管理,勞動報酬由上訴人按月發(fā)放。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已經(jīng)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guān)系。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孫某某在原審訴訟中所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其受雇于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從事搬運、卸貨工作,工作中受上訴人管理,勞動報酬由上訴人按月發(fā)放。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與被上訴人孫某某已經(jīng)建立長期、穩(wěn)定的勞動關(guān)系。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的上訴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由上訴人灤平縣聚全盛商店負擔。
審判長:王志宏
審判員:薛林儒
審判員:鄭建強
書記員:段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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