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金角輪胎有限公司
夏新明(山東壽光鳳臺法律服務所)
黑河盛煜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劉永娟(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
盛某某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濰坊市金角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榮修,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夏新明,壽光鳳臺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黑河盛煜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麗芬,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永娟,黑龍江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盛某某。
一審被告:山東西水橡膠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繼明,該公司董事長。
再審申請人濰坊市金角輪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角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黑河盛煜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煜公司)、一審被告盛某某、山東西水橡膠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水集團)產(chǎn)品質量糾紛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黑中商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金角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應屬買賣合同糾紛,黑河市愛輝區(qū)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應由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管轄;(二)黑河盛煜公司主張賠償?shù)囊罁?jù)是所謂賠償給俄羅斯方的15萬美元,而在判決賠償時卻是返還輪胎款,盛煜公司實際上是變更了訴訟請求,但未經(jīng)法院通知程序違法(三)盛煜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金角公司的產(chǎn)品存在質量問題。盛煜公司提供的涉外公證書,系在俄羅斯國形成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該涉外證據(jù)必須經(jīng)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盛煜公司提供的錄音資料,被錄音的電話號碼系山東省日照市的一個私人電話,與金角公司無任何關系。其對盛煜公司提供的照片的形成過程不清楚,照片顯示的輪胎并不是金角公司的產(chǎn)品。(四)二審判決金角公司返還盛煜公司4條破裂輪胎、120條未使用輪胎,內(nèi)容嚴重違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三、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本案系產(chǎn)品質量糾紛,金角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屬本案審查范圍。金角公司作為購銷合同的供貨方提供給盛煜公司的輪胎,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盛煜公司提交了經(jīng)過俄羅斯公證部門公證的鑒定意見書和照片等證據(jù),證明金角公司生產(chǎn)的輪胎產(chǎn)品質量存在問題,金角公司對此有異議,但不同意對存放在盛煜公司處的輪胎質量進行司法鑒定,且金角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銷售給盛煜公司的輪胎為合格產(chǎn)品,應依法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責任。因出口到俄羅斯的輪胎爆裂后已成廢品,不能再進入國內(nèi),無法予以返還。原判決盛煜公司將現(xiàn)存國內(nèi)的4條爆裂輪胎和120條未使用輪胎予以返還,出口俄羅斯的輪胎按其價款予以返還并無不當。金角公司主張盛煜公司提供的涉外公證必須經(jīng)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沒有法律依據(jù)。金角公司對盛煜公司提供的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錄音資料的真實性未予否認,只對其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故其此項主張不成立。至于金角公司主張的原判決程序違法等問題經(jīng)審查亦不能成立。
綜上,金角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三、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濰坊市金角輪胎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系產(chǎn)品質量糾紛,金角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屬本案審查范圍。金角公司作為購銷合同的供貨方提供給盛煜公司的輪胎,應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盛煜公司提交了經(jīng)過俄羅斯公證部門公證的鑒定意見書和照片等證據(jù),證明金角公司生產(chǎn)的輪胎產(chǎn)品質量存在問題,金角公司對此有異議,但不同意對存放在盛煜公司處的輪胎質量進行司法鑒定,且金角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銷售給盛煜公司的輪胎為合格產(chǎn)品,應依法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責任。因出口到俄羅斯的輪胎爆裂后已成廢品,不能再進入國內(nèi),無法予以返還。原判決盛煜公司將現(xiàn)存國內(nèi)的4條爆裂輪胎和120條未使用輪胎予以返還,出口俄羅斯的輪胎按其價款予以返還并無不當。金角公司主張盛煜公司提供的涉外公證必須經(jīng)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該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沒有法律依據(jù)。金角公司對盛煜公司提供的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錄音資料的真實性未予否認,只對其證明的問題有異議,故其此項主張不成立。至于金角公司主張的原判決程序違法等問題經(jīng)審查亦不能成立。
綜上,金角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第二、三、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濰坊市金角輪胎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劉東興
審判員:白捷
審判員:李懋
書記員:安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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