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
羅家旭(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
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捷開置業(yè)有限公司
謝芩
原告潘某。
委托代理人羅家旭,湖北朗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為和解、調解、代收法律文書。
被告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中路11號8-1。
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變更工商登記),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湖北捷開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辦燕林社區(qū)物貿大廈608室。
法定代表人孟星(已死亡,尚未變更工商登記),該公司董事長。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謝芩,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潘某訴被告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維也納酒店)、被告湖北捷開置業(yè)有限公司(下稱捷開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輝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的代理人羅家旭,被告維也納酒店、捷開公司的代理人謝芩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庭審期間,維也納酒店稱自2014年3月至11月份欠付租金16722.53元,對此潘某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因雙方租賃合同約定每月租金在次月1日至8日期間內支付,逾期應按所欠租金的日1‰支付滯納金。且維也納酒店自2011年合同簽訂每月向潘某支付租金1922.13元,故本院參照此標準按照雙方約定自次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分段計算維也納酒店拖欠租金的滯納金為1987.48元。2014年12月1日之后的滯納金按所欠租金16722.53元的日1‰分段計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捷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對維也納酒店租金支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潘某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房租16722.53元,支付原告潘某拖欠租金的滯納金1987.48元。2014年12月1日之后的滯納金按所欠租金16722.53元的日1‰分段計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被告湖北捷開置業(yè)有限公司對此項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潘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由被告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帳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本院認為: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庭審期間,維也納酒店稱自2014年3月至11月份欠付租金16722.53元,對此潘某予以認可,本院予以確認。因雙方租賃合同約定每月租金在次月1日至8日期間內支付,逾期應按所欠租金的日1‰支付滯納金。且維也納酒店自2011年合同簽訂每月向潘某支付租金1922.13元,故本院參照此標準按照雙方約定自次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分段計算維也納酒店拖欠租金的滯納金為1987.48元。2014年12月1日之后的滯納金按所欠租金16722.53元的日1‰分段計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捷開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應對維也納酒店租金支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潘某2014年3月至2014年11月房租16722.53元,支付原告潘某拖欠租金的滯納金1987.48元。2014年12月1日之后的滯納金按所欠租金16722.53元的日1‰分段計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被告湖北捷開置業(yè)有限公司對此項承擔連帶責任;
二、駁回原告潘某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元,由被告十堰心象維也納國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輝
書記員:陳梓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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