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棗陽市,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國強,湖北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nèi)預交案件受理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 宋任忠
書記員: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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