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
黃石市第五醫(yī)院
江旭紅(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
原告潘某某(又名潘國強)。
被告黃石市第五醫(yī)院,住所地:黃石市下陸區(qū)下陸大道33號。
法定代表人張麗霞,系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江旭紅,系湖北易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潘某某訴被告黃石市第五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代理審判員朱浩波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方三安、周紹明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潘某某、被告黃石市第五醫(yī)院委托代理人江旭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潘某某訴稱,2008年12月15日18:30許,原告在黃石市黃金山變電站施工時,右手被鋼絲繩絞傷,被送往被告處救治,經診斷為右手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食指、中指、環(huán)指末節(jié)骨折。
當晚進行手術,手術記載:右拇指、食指、中指環(huán)指選自遠節(jié)關節(jié)處清除,術中醫(yī)生不負責任,誤切二根節(jié)手指,即近節(jié)切除,加重了我的傷殘等級,造成勞動能力喪失。
術后被告未進行x線片檢查。
出院后,出院證上寫的是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食指、中指、環(huán)指末節(jié)缺失。
經大冶弘法法醫(yī)鑒定,我的手的實際傷情與被告出院證上寫的不符,后來我去找被告要求更正,被告拒不更正,造成我工傷賠償時工作鑒定的傷殘等級沒有達到我實際的傷殘等級,給我造成傷害。
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2、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0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病情證明書,擬證明原告進院時傷情。
證據二、手術記錄,擬證明手術應清除的部位及過程。
證據三、胸片檢查記錄,擬證明術后被告未向原告進行必要的檢查。
證據四、大冶弘法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弘法法醫(yī)臨床(2009)03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原告實際傷殘情況。
證據五、大冶弘法法醫(yī)司法鑒定所x線片,擬證明原告的實際傷情。
證據六、出院證,擬證明出院證內容與原告實際傷情不符。
證據七、黃岡博林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黃博醫(yī)鑒字(2012)20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擬證明鑒定意見與原告?zhèn)椴环?br/>證據八、黃石市醫(yī)學會黃石醫(yī)鑒(2014)38號醫(y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擬證明黃石市第五醫(yī)院有醫(yī)療過錯。
證據九、票據,擬證明原告已支出的打印費、交通費、鑒定費、訴訟費等費用。
被告黃石市第五醫(yī)院辯稱,一、原告的訴求超過了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1年,原告2009年1月4日從被告處出院,2014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超過了訴訟時效。
盡管在此之前原告也數次起訴被告,但之前的起訴理由是病歷記載錯誤導致其傷殘鑒定結果傷殘等級過低,要求被告賠償因該原因造成的損失,并沒有提出因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要求被告賠償的訴訟,故在此次之前的幾次訴訟不能視為訴訟時效中斷。
二、被告在為原告治療過程中不存在醫(yī)療過錯,原告未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在為其治療過程中存在醫(yī)療過錯,相反醫(yī)學會醫(y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告在為原告治療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醫(yī)療過錯,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無法律依據,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黃石市第五醫(yī)院為證明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一、原告住院病歷一套,擬證明被告無任何醫(yī)療過錯。
經庭審質證,被告黃石市第五醫(yī)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的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胸片是原告住院后作的輔助檢查;對證據四、證據六、證據七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
對證據五,因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無法質證。
對證據八無異議;對證據九有異議,認為該證據系庭后提交,超出了舉證期限,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原告對被告提交的證據一有異議,認為該證據是被告制作的,真實性無法核實。
對證據八黃石市醫(yī)學會的鑒定意見有異議,認為醫(yī)學會作鑒定時,沒有x線片,鑒定意見依據不足。
對于原、被告各方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對于原、被告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評判如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一、證據二、證據三、證據六、證據八、被告提交的證據一均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四、證據五、證據七,本院認為證據四、證據七與本案無關聯,證據五原告未提交相關證據,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不予采信。
對證據八,本院認為該證據是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且鑒定人出庭說明了相關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依法予以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九,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九中打印費、交通費不能證明與本案有關聯性,訴訟費中因原告起訴后撤訴產生的費用及鑒定傷殘等級支出的鑒定費與本案無關,故本院對被告關于原告提交的證據與本案無聯性的意見予以部分采信,對因本次訴訟產生訴訟費、鑒定費票據予以采信,其他票據不予采信。
依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08年12月15日,原告因在工作過程中右手被鋼絲繩絞傷后2小時入住被告處治療,2009年1月4日出院,共住院治療21天。
入院診斷:1、右拇指末節(jié)皮膚軟組織缺損;2、右食、中、環(huán)指末節(jié)完全離斷。
出院診斷: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右食、中、環(huán)指末節(jié)完全離斷。
自2013年7月起,原告因被告出院診斷與其實際傷情不符,造成其傷殘鑒定等級降低,影響其工傷賠償等事由,先后三次向本院提起訴訟并撤訴。
2014年3月12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0元;2、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0000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庭后補交了賠償清單,其具體內容:1、兩節(jié)手指各賠償40000元,計80000元;2、6年精神損失費12000元;3、6年誤工費18000元;4、打印費228元;5、交通費1208元;6、訴訟費3514.80元;7、法律咨詢費600元;8、鑒定費5000元(其中本次醫(yī)療事故鑒定費2000元),共計120550.80元。
庭審中根據原告申請,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黃石市醫(yī)學會對本案所涉醫(yī)療行為進行醫(yī)療事故鑒定,黃石市醫(yī)學會2014年11月12日出具黃石醫(yī)鑒(2014)38號醫(yī)療事故鑒定書,鑒定分析意見:一、黃石市第五醫(yī)院在潘某某的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違反衛(wèi)生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診療護理規(guī)范行為:1、患者因右手鋼繩絞傷2小時入院,x線檢查報告:右拇指、中指、環(huán)指遠節(jié)指骨骨折,食指中節(jié)指骨骨折。
在臂叢麻醉下行“右拇、食、中、環(huán)指殘端修整術”有手術適應癥,手術方式選擇正確。
2、院方出院診斷“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右食、中、環(huán)指末節(jié)完全離斷”描述不詳細。
出院診斷應為“1、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2、右食、中、環(huán)指離斷傷術后:右拇指末節(jié)缺如、右食指遠節(jié)及中節(jié)大部分缺如、右中指末節(jié)、中節(jié)1/2缺如、右環(huán)指末節(jié)缺如”。
二、患者目前狀況:右拇指末節(jié)缺如、右食指遠節(jié)及中節(jié)大部分缺如、右中指末節(jié)、中節(jié)1/2缺如、右環(huán)指末節(jié)缺如。
三、因果關系分析。
患者右手為鋼繩絞傷,右拇指、中指、環(huán)指遠節(jié)指骨骨折,食指中節(jié)指骨骨折,合并皮膚軟組織缺損,為使皮膚軟組織能夠包裹覆蓋假面,需截除部分指骨,院方手術方式正確,不存在誤切手指的醫(yī)療行為。
院方出院診斷不詳細,但此不足與患者右手拇、食、中、環(huán)指部分缺損無因果關系,其手指部分缺損與其外傷有關,與院方醫(yī)療行為無關。
鑒定結論:本病例不構成醫(yī)療事故。
原告為此次醫(yī)療事故鑒定支付鑒定費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系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四十條 ?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被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治療的時間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4日。
原告住院的原因是因工傷住院治療,出院后需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原告向被告主張被告出院診斷與其實際病情不符,要求被告更正,被告拒不更正,原告認為被告出具的出院診斷與其病情不符,其實際傷殘等級應為6級,最后因被告原因只能按7級傷殘標準獲得賠償,被告對其差額部分應該進行賠償,故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的理由不同,但原告均是因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原告最后一次撤訴時間是2014年2月26日,其2014年3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故本院對被告關于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不予采信,確認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被告是否存在醫(yī)療過錯?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在為其提供醫(y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醫(yī)療過錯,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申請醫(yī)療事故鑒定,鑒定意見為本病例不構成醫(yī)療事故。
原告對鑒定意見不服,但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僅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
庭審中黃石市醫(yī)學會委托其工作人員張洪源到庭接受原、被告質證,并針對原告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1、門診所拍x線片遺失,x線片報告與患者傷情一致,沒有x線片,根據x線片報告也能進行鑒定;2、醫(yī)院病歷書寫存在不足,出院診斷應為“1、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2、右食、中、環(huán)指離斷傷術后:右拇指末節(jié)缺如、右食指遠節(jié)及中節(jié)大部分缺如、右中指末節(jié)、中節(jié)1/2缺如、右環(huán)指末節(jié)缺如”,醫(yī)療寫為“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右食、中、環(huán)指末節(jié)完全離斷”;3、醫(yī)院手術方式符合醫(yī)療規(guī)范,患者手指部分缺損與其外傷有關,與醫(yī)院醫(yī)療行為無關。
本院認為原告對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負有舉證責任。
原告申請醫(yī)療事故鑒定,對該鑒定意見不服,未申請重新鑒定,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故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時庭審中原告承認,門診檢查x線片由原告自行保管,鑒定時未提交的責任也在原告。
出院診斷雖然與原告?zhèn)椴环鲈涸\斷僅是對傷者傷情的表述,其表述內容與醫(yī)療服務行為有無過錯無因果關系。
綜上,被告在本案所涉醫(yī)療服務中無醫(yī)療過錯。
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00元、精神損失10000元,庭審后原告提交的賠償清單的金額是120550.80元。
本院認為原告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應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原告庭后提交的賠償清單實際是完善和增加了訴訟請求,其增加部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其賠償清單中超出訴訟請求的部分,不予審理。
綜合考慮原告訴訟請求中關于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的賠償內容,應包括賠償清單中除精神賠償金外的其他各項。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因工致殘,其傷殘等級已經生效判決所確認,并已獲得相關賠償。
原告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又無證據證明其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實際損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其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人格權或個人隱私、其他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本案中,被告醫(yī)療服務行為無過錯,未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利或其他人格利益。
且出院診斷僅是進行傷殘鑒定提交的材料之一,進行傷殘鑒定時除根據患者提交的病歷外,還要進行活體檢查,出院診斷表述錯誤并不必然影響鑒定結果。
故本院認為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潘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用250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已預交125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帳號:17×××29。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本案系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
本案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四十條 ?規(guī)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從被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處治療的時間為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4日。
原告住院的原因是因工傷住院治療,出院后需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原告向被告主張被告出院診斷與其實際病情不符,要求被告更正,被告拒不更正,原告認為被告出具的出院診斷與其病情不符,其實際傷殘等級應為6級,最后因被告原因只能按7級傷殘標準獲得賠償,被告對其差額部分應該進行賠償,故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原告主張被告賠償的理由不同,但原告均是因同一事實向法院起訴,原告最后一次撤訴時間是2014年2月26日,其2014年3月12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訴訟,故本院對被告關于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不予采信,確認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
二、被告是否存在醫(yī)療過錯?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y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guī)定,原告主張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應當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被告在為其提供醫(y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醫(yī)療過錯,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申請醫(yī)療事故鑒定,鑒定意見為本病例不構成醫(yī)療事故。
原告對鑒定意見不服,但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僅要求鑒定人出庭作證。
庭審中黃石市醫(yī)學會委托其工作人員張洪源到庭接受原、被告質證,并針對原告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解答:1、門診所拍x線片遺失,x線片報告與患者傷情一致,沒有x線片,根據x線片報告也能進行鑒定;2、醫(yī)院病歷書寫存在不足,出院診斷應為“1、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2、右食、中、環(huán)指離斷傷術后:右拇指末節(jié)缺如、右食指遠節(jié)及中節(jié)大部分缺如、右中指末節(jié)、中節(jié)1/2缺如、右環(huán)指末節(jié)缺如”,醫(yī)療寫為“右拇指皮膚軟組織缺損,右食、中、環(huán)指末節(jié)完全離斷”;3、醫(yī)院手術方式符合醫(yī)療規(guī)范,患者手指部分缺損與其外傷有關,與醫(yī)院醫(yī)療行為無關。
本院認為原告對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負有舉證責任。
原告申請醫(yī)療事故鑒定,對該鑒定意見不服,未申請重新鑒定,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故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時庭審中原告承認,門診檢查x線片由原告自行保管,鑒定時未提交的責任也在原告。
出院診斷雖然與原告?zhèn)椴环?,但出院診斷僅是對傷者傷情的表述,其表述內容與醫(yī)療服務行為有無過錯無因果關系。
綜上,被告在本案所涉醫(yī)療服務中無醫(yī)療過錯。
三、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該得到支持?庭審中原告主張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000元、精神損失10000元,庭審后原告提交的賠償清單的金額是120550.80元。
本院認為原告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應于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原告庭后提交的賠償清單實際是完善和增加了訴訟請求,其增加部分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本院對其賠償清單中超出訴訟請求的部分,不予審理。
綜合考慮原告訴訟請求中關于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的賠償內容,應包括賠償清單中除精神賠償金外的其他各項。
關于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因工致殘,其傷殘等級已經生效判決所確認,并已獲得相關賠償。
原告既無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醫(yī)療過錯,又無證據證明其因被告原因造成的實際損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本院對其此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精神損失10000元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的規(guī)定,自然人因人格權或個人隱私、其他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害的,可以請求賠償精神損失,本案中,被告醫(yī)療服務行為無過錯,未侵害原告的人格權利或其他人格利益。
且出院診斷僅是進行傷殘鑒定提交的材料之一,進行傷殘鑒定時除根據患者提交的病歷外,還要進行活體檢查,出院診斷表述錯誤并不必然影響鑒定結果。
故本院認為原告此項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一百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潘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訴訟費用2500元,由原告潘某某負擔(已預交1250)。
審判長:朱浩波
審判員:方三安
審判員:周紹明
書記員:謝思琪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