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qū)加格達奇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友,黑龍江眾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潘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潘某某、被告張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潘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張某某承擔機動車修理費1836.50元(2000.00元+4455.00元×30%-張某某摩托車修理費1500.00元)=3336.50元;要求張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7日,潘某某上班途中駕駛車牌為黑AH75**白色轎車,沿機場路方向由北向南行駛至大興安嶺地區(qū)中小學綜合實踐學校門前,與張某某駕駛的二輪無證無牌摩托車相撞,導致雙方車輛受損。經(jīng)加格達奇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潘某某維修受損車輛費用6455.00元,要求張某某承擔3336.50元,扣除應當給付張某某的修理費1500.00元之后,向張某某主張1836.50元。
張某某辯稱,潘某某的主要責任應當偏重,事故是潘某某追尾所致,張某某按交通規(guī)則正常行駛,承擔次要責任的主要原因是無牌無證。要求扣除張某某修理自己的摩托車花費的修理費1500.00元。不同意給付潘某某1836.50元,同意承擔交強險應當理賠的2000.00元,但是對于超過的部分承擔30%的責任有意見,最多承擔20%,應當是1391.50元。訴訟費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按照勝訴比例分擔。
本案潘某某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加格達奇區(qū)王磊汽車修配廠發(fā)票、銷貨清單。張某某提交了修理摩托車發(fā)票。經(jīng)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9月7日8時45分,潘某某駕駛車牌號碼為黑XXX**轎車,行駛至大興安嶺地區(qū)中小學綜合實踐學校門前時與同方向行駛張某某駕駛的二輪助力摩托車左轉(zhuǎn)彎時相撞,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加格達奇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潘某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某負次要責任。潘某某維修受損車輛花費6455.00元,張某某維修受損車輛花費1500.0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侵權人應當進行賠償。
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潘某某、張某某的侵權的行為予以認定,潘某某、張某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當對對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張某某應當在交強險理賠限額內(nèi)承擔的2000.00元及扣除的張某某修理自己受損車輛花費的1500.00元達成了一致意見,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針對潘某某超過交強險理賠限額外的修理費的承擔份額。結(jié)合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酌情確定張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為30%。
張某某應當承擔潘某某合理的修理費損失為:交強險應當理賠的2000.00元+(6455.00元-交強險應當理賠的2000.00元)×30%-張某某修理自己受損車輛花費的1500.00元=1836.5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一)項、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張某某給付潘某某修理費1836.50元。
以上有給付內(nèi)容的判項,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25.00元,由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東梅
書記員: 孫建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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